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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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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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范围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一些高级人员在进入公司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者将接触到的信息泄露出去,往往会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合同,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需要签订该类合同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是有范围的,那么大家知道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范围是什么吗?下面就来告诉大家。

一、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范围是什么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劳动者在后可以利用。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二、竞业限制合同该怎么写

竞业限制合同范本

甲方:(企业)营业执照码:

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1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

3.1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只有特殊的劳动者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之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当然一旦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之后,劳动者就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条款,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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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竞业限制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需要看因竞业限制导致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还有侵权纠纷(侵犯商业秘密)。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
一:小高是某公司一名工程师,公司的很多项目和专利设计小高都进行了参与。另一家从事同类行业的公司重金聘请小高加入,并许以公司股份,因此小高决定辞职加入新公司。某公司在小高离职时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了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小高为了更快的离职而签订了该协议。在签订该协议之后,小高马上进入新公司上班。某公司得知小高加入新公司的事情后,找到小高要求其立即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小高以某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的理由予以拒绝。某公司认为小高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要求小高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接到材料后,以劳动争议案件应仲裁前置为由,不予立案。后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案例
二:谢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入职时就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谢某在与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发生了矛盾,因此谢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谢某应聘到了另外一家从事该类业务的公司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了原公司的一些商业技术和秘密,对某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某公司遂以谢某违反协议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提起了民事诉讼,对该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双方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发生纠纷,但是诉讼程序却是截然不同的,原因在于案由不同。在最高人民2月公布的最新案由里面,可以看到两类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由。一是属于“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纠纷”,还有一类则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前者是违约纠纷,后者是侵权纠纷。通常而言,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往往也涉嫌侵害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往往可以选择上述两类案由的一类去或仲裁。
两类案由的选择会带来什么区别呢
首先就是程序不一样。如为竞业限制纠纷,则用人单位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任何一方可向提讼。如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则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提讼。
其次,被告或被申请人不一样,或者说责任主体不一样。竞业限制纠纷中的被申请人只能是员工,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被告,可能是员工以及员工新任职的单位,甚至可能还有其它对侵害商业秘密有过错的第三方。其三,两者的举证责任也不一样。
最后,也并不是所有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都是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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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范围有哪些
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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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看因竞业限制导致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还有侵权纠纷(侵犯商业秘密)。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小高是某公司一名工程师,公司的很多项目和专利设计小高都进行了参与。另一家从事同类行业的公司重金聘请小高加入,并许以公司股份,因此小高决定辞职加入新公司。某公司在小高离职时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了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小高为了更快的离职而签订了该协议。在签订该协议之后,小高马上进入新公司上班。某公司得知小高加入新公司的事情后,找到小高要求其立即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小高以某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的理由予以拒绝。某公司认为小高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要求小高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接到材料后,以劳动争议案件应仲裁前置为由,不予立案。后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案例二:谢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入职时就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谢某在与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发生了矛盾,因此谢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谢某应聘到了另外一家从事该类业务的公司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了原公司的一些商业技术和秘密,对某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某公司遂以谢某违反协议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提起了民事诉讼,对该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双方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发生纠纷,但是诉讼程序却是截然不同的,原因在于案由不同。在最高人民2月公布的最新案由里面,可以看到两类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由。一是属于“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纠纷”,还有一类则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前者是违约纠纷,后者是侵权纠纷。通常而言,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往往也涉嫌侵害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往往可以选择上述两类案由的一类去或仲裁。 两类案由的选择会带来什么区别呢 首先就是程序不一样。如为竞业限制纠纷,则用人单位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任何一方可向提讼。如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则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提讼。 其次,被告或被申请人不一样,或者说责任主体不一样。竞业限制纠纷中的被申请人只能是员工,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被告,可能是员工以及员工新任职的单位,甚至可能还有其它对侵害商业秘密有过错的第三方。其三,两者的举证责任也不一样。 最后,也并不是所有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都是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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