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雇佣关系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2024年10月24日,蒋XX在曾某某祖坟附近砍树受伤,起诉曾某某要求赔偿。曾某某委托福建尚谋律师事务所的吴丽玉律师代理此案。吴丽玉律师拥有9年执业经验,是福建锦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多领域法律事务,秉持“严谨负责、精准判断、高效服务”的执业理念。
固定核心证据
吴丽玉律师全面收集曾某某支付2024年10月9日至16日祖坟修缮报酬的微信转账记录及相关沟通佐证,明确该阶段施工事宜已结清,权利义务已终止,为反驳蒋XX“2024年10月24日仍受曾某某雇佣”的主张提供了坚实的事实支撑。
梳理法律关系
结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吴丽玉律师重点论证“雇佣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蒋XX。明确双方仅在2024年10月9日至16日存在临时施工关系,该关系于10月16日终止,10月24日蒋XX的砍树作业与曾某某无关联,双方不存在雇佣合意。
质证原告证据
针对蒋XX提交的接警回执、证人证言、病历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吴丽玉律师逐一质证反驳。接警回执仅记载蒋XX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雇佣关系;证人证言未直接指向曾某某雇佣蒋XX砍树,且与蒋XX自身陈述存在矛盾;蒋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10月24日受曾某某雇佣,也无法说明受伤与祖坟修缮的关联性及雇佣关系的延续性。
援引法律规定
吴丽玉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蒋XX未能举证证明2024年10月24日与曾某某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采纳了吴丽玉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蒋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曾某某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判决驳回蒋XX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曾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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