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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未销售产品价值4.85万元,进货金额达121万余元。唐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若罪名成立,极可能面临重刑,陷入绝望境地。此时,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的徐存江律师接手了此案。徐存江自2020年执业至今,是律所副主任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擅长刑事辩护、强制措施变更、量刑认定等领域。
关键辩护思路
徐存江律师经过仔细审查案件证据,提出了一系列关键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唐某销售的商品商标与被侵权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应认定销售金额为已查实买家的38.605万元。同时,他认为唐某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产品未对买家造成实际损害,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与结果逆转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其系在例行检查中被查获时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意见。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最终宣告唐某缓刑。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徐存江律师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围绕关键辩点展开有效辩护,尽管自首意见未被采纳,但仍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羁押,彰显了其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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