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纠纷起,被告委托律师应诉
原告因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其涉嫌强奸,在公安机关作出无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后,以被告报案后在周边散布相关事宜、造成其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提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被告委托了具有丰富法律经验的刘俊宏律师。刘俊宏律师2014-2018年就读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有1年公司法务经验、3年刑事检察经验,2023年10月开启律师执业生涯,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
二、紧扣四要件,律师全面准备抗辩
刘俊宏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名誉权侵权认定问题,紧扣侵权行为、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进行抗辩。他明确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指出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无实质证据佐证,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三、庭审质证辩论,清晰阐述抗辩理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俊宏律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他清晰地阐述了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凭借其在检察机关工作积累的经验和扎实的法学功底,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四、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合法权益获维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及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刘俊宏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风格,成功为被告赢得了这场名誉权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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