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鉴定可单方鉴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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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司法鉴定时,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如果单方委托的,另一方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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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在得到提高,很多人对于一些纠纷可能会选择进行司法鉴定,但是他们对于自己单方司法鉴定的可靠性又存在着疑惑。那么,在我国司法鉴定可单方鉴定吗?司法鉴定单方鉴定其实是一件比较受争议的事情,接下来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详细的介绍。

一、在我国司法鉴定可单方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首先要看该鉴定是法院委托或当事人自行委托。由于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相对于法院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可靠性差,所以法律放宽了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是司法鉴定,必然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并应当通知双方到场选定鉴定机构,尔后由共同的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相关鉴定结果,这样的鉴定才是司法鉴定。 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作鉴定不叫司法鉴定,相对方可以不予以认可,法院一般也会支持相对方的。

二、司法鉴定的时间规定是怎么样的?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小编已经给大家提供了答案,其实一般来说我们进行司法鉴定,一定要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到达鉴定机构来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如果,司法鉴定是由单方来进行鉴定的,那么,另一方对于鉴定结果存在着质疑,那么是有权利请求法院再进行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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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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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如何鉴定工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鉴定标准全国统一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鉴定标准全国统一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题回答工伤鉴定标准都是一样的。都是参照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判定的但是关于工亡、工伤的待遇却是不一样的。《工伤保险条例》有详细的内容
二、关于工亡的待遇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全国的标准是一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三、关于工伤的待遇1-4级伤残是一致的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7-10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各地自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5-6级伤残,有两种选择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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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伤鉴定鉴定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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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国家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指在意外事故中身体的受到伤残之后,所评定的等级准则,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伤残划分依据; 1.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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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伤等级鉴定标准gb/t16l8o4《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发布实施,代替GB/T。该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由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并提出,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并发布。该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各级别定级原则规定摘录如下: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
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
5.
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
5.
3.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4四级5,
4.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五级
5.
5.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六级
5.
6.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七级
5.
7.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八级
5.
8.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九级
5.
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十级
5.
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鉴定后回国做伤残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在国外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回国后,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我国鼻骨骨折的工伤鉴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在我国鼻骨骨折的工伤鉴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在我国鼻骨骨折的工伤鉴定吗
1、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评上十级伤残的。
2、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认定和评残认定的区别是啥
1、申请鉴定主体不同: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
2、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也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工伤鉴定申请者的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是,申请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3、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工伤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申请工伤鉴定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有: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资料、职工工伤情况资料、医疗机构诊断资料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受伤评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伤者精神状态、生理机能、街跑结构的异常及其对生活的影响,伤残鉴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残疾诊断证明等。
4、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工伤鉴定的申请时间是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如果员工的工伤状况是属于鼻骨骨折的话,那么按照工伤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鼻骨骨折工伤鉴定的级别是十级的,如果能够评上级别的话,就可以领取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所以关于鼻骨骨折的工伤鉴定吗大家可以自己掂量一下,因为做工伤鉴定是出于本人的意愿的,不做工伤鉴定就没有办法评上等级,就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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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伤鉴定等级后病假单是否需要?
在工伤鉴定之后,如果员工还需要休息,必须由医院开具疾病证明书休息,也是可以有病假单的。但是不能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了。停工留薪的时间最长到定残的前一天。并且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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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伤鉴定一年后能做吗
[律师回复] 对于在我国工伤鉴定一年后能做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部分职工在工伤以后,由于不太了解国家针对工伤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做过工伤认定已经一年多之后才想起来要做工伤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想必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属最担心的一个问题也是在我国工伤鉴定一年后能做吗实际上,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对此也有着专门的司法解释。
一、在我国工伤鉴定一年后能做吗在一年之内已经由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过了一年还没有申请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的,只要单位也承认为工伤,仍然可以去做鉴定。
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三、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多久可以申请工伤鉴定
1、伤残鉴定又名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情况越早鉴定对劳动者越好。
2、一般情况下是工伤认定后马上可以做,但是如果劳动者或者单位有一方要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是声明要去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就要再等60天。
3、一般是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直接去做伤残鉴定,如果用人单位要行政复议,伤残鉴定会暂时中止的。伤残鉴定跟劳动者治疗没有影响,因为伤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当时受伤时第一次入院的病历和暂时的康复情况,一般越早做对劳动者的伤残鉴定等级越有利,得到的赔偿越多,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什么时候做,但是要在工伤认定结论书生效后一年之内做。
四、申请工伤的伤残鉴定时,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
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
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
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医院的首次诊断记录和出院小结,如医院首次诊断的病历等相关资料。根据我国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工作准则来看,至于工伤鉴定一年后能做吗这个问题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的。因为如果说员工在工伤以后,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超过一年的话,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都是已经不受理了。但是在一年之内已经进行过工伤认定的话,也可以在一年以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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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伤残鉴定机构指定的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伤残鉴定机构由谁指定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通过司法程序的,应当由组织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去做。
2、对于诉讼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单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
3、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二、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
一、
二、
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三、伤残鉴定的原则
1、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4、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在国外受了工伤,在外国做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在国外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回国后,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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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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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鉴定什么区别?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刑事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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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外国受工伤治疗后回国做工伤鉴定没材料怎么办
[律师回复] 在国外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回国后,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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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受工伤治疗后回国做工伤鉴定没材料怎么办
[律师回复] 在国外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回国后,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经鉴定认定为九级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1、医疗费:实报实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规定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且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可以要求补助交通费和食宿费,具体费用参照当地规定标准
3、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具体费用参照规定标准
4、停工留薪工资: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相关规定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工伤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纳工资、缴费工资。
7、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鉴定6级是不是国家有补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6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自治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职工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7、三十三条、三十六条。难以安排工作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2,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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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如不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企业申请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个人或家属申请的,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上述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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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国家新工伤等级鉴定标准gb/t16l8o一2ol4《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发布实施,代替GB/T。该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由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并提出,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并发布。该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各级别定级原则规定摘录如下: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
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
5.
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
5.
3.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4四级5,
4.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五级
5.
5.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六级
5.
6.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七级
5.
7.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八级
5.
8.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九级
5.
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十级
5.
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gb/t26l8o4《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什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发布实施,代替GB/T。该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由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并提出,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并发布。该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各级别定级原则规定摘录如下: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
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
5.
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
5.
3.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4四级5,
4.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五级
5.
5.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六级
5.
6.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七级
5.
7.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八级
5.
8.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九级
5.
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十级
5.
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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