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与被告A公司达成口头小麦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应小麦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经对账仍欠199756元,并出具了欠条。被告A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基于自身外行视角,认为面对复杂的公司和股东情况,以及欠款方的不配合,追款成功的希望十分渺茫,陷入了追款困境。
二、律师介入:经验丰富的宋代军律师登场
宋代军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深厚。她接受原告委托后,展现出专业律师的素养。首先梳理双方口头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明确供货、付款、对账等关键事实,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为拖欠货款的支付及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认定问题。这一专业的判断和分析,与原告之前的误判形成鲜明对比。
宋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凭证、欠条、企业信息查询表、个人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她凭借多年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的经验,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而原告此前可能并未意识到这些证据的关键作用,只觉得追款困难,没有想到可以通过如此细致的证据收集来解决问题。宋律师的专业操作,为后续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庭审交锋:专业论证,打破原告悲观预期
案件开庭审理时,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宋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全面提交核心证据,详细论证被告A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充分举证证明甲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货款支付,财产与公司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宋律师的专业表现,打破了原告之前认为追款无望的悲观预期。
五、胜诉结果:追款成功,认知彻底翻转
在宋代军律师的专业代理与充分举证下,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A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判决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小麦款199756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5.475%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认定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判决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7.56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从最初以为追款无望,到最终成功追款,认知发生了彻底的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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