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资质与业务专长:多领域深耕,服务政企单位
该律师就职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在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尤其专精房产案件,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此外,该律师担任洛阳市老城区、涧西区和伊滨区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还具有为县级政府、街道办服务的相关业绩,系某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案件起因与争议焦点:劳务合同纠纷,多方责任待明
原告胡X诉被告李X、王X、某房屋公司、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负责某房屋公司开发、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2016年至2018年间,经被告李X等人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5,486.5元,截至2018年3月16日,已支付78万元,尚欠385,486.5元未付。原告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被告李X辩称其签字属职务行为,被告王X称付款属职务行为,被告某房屋公司认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被告某建设公司未到庭答辩。
证据链条构建与审查:结算单成关键,事实逐步明晰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香苑”1楼项目发包人为被告某房屋公司,中标施工单位为被告某建设公司,被告李X、王X系某建设公司员工。原告胡X在未取得劳务资质的情况下完成部分劳务施工。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形成多份结算单,经被告李X以项目经理名义签字确认,结算单总金额为1,165,486.5元,原告认可已收到78万元,尚欠385,486.5元,案涉项目已陆续投入使用。
庭审程序推进与裁判结果:施工单位担责,厘清各方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无资质施工,其与某建设公司间的合同无效,但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工程已投入使用可参照结算单折价补偿。被告李X、王X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某建设公司应对尚欠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原告无权要求某房屋公司承担责任。利息起算时间酌定为起诉之日,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胡X劳务费385,486.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建设公司负担。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