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教育背景与执业机构,奠定专业基础
许青山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系统的法学学习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了坚实基础。自2019年起,他开始在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执业,目前担任该所副主任。其执业证号为15117201810058072,服务地区主要为达州,办公地址位于达州渠县天星镇文峰大道揽月庭3S-1-3。
二、丰富案件经验,深耕两大领域
执业至今,许青山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刑事领域深耕细作,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委托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出了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独特执业理念,坚守正义之道
许青山有着自己独特的执业理念,他认为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简而言之,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在他的执业生涯中,始终践行着这一理念。
四、典型案例胜诉,彰显专业实力
许青山曾代理作业触电受伤追偿案。20XX年X月,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桥梁施工与养护公司签订桥梁检测车租赁合同。同年X月,养护公司操作人员驾驶检测车作业时,未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劳务公司员工触电重伤。劳务公司垫付457342.65元医疗费,员工被认定为工伤、五级伤残。劳务公司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向养护公司及保险公司追偿遭拒,遂委托许青山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存在三大争议焦点: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侵权方追偿医疗费;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是否存在操作失误,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员工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定,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员工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赔付;劳务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劳务公司医疗费457342.65元,驳回劳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养护公司承担。
五、案件总结,胜诉关键与意义
本案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中,承租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行使追偿权的典型案件。胜诉关键在于依托租赁合同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固定相关证据,厘清工伤保险责任与第三方侵权责任的并行关系,否定被告“工伤保险覆盖即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同时,成功将作业平台上的受伤员工认定为保险“第三者”,突破保险公司“车上人员免赔”的抗辩,实现保险直接赔付,最大化保障了委托人债权实现,使劳务公司全额追回垫付的医疗费,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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