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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询问范围,分配举证责任
童彬超律师深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重要性,他指出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童律师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保险人,要求其证明已进行具体、明确的询问,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剖析“虚劳病”,打破固有认知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虚劳病”就诊记录,童彬超律师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内容中“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童律师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类代码,说明“虚劳病”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健康异常,打破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挖掘证据矛盾,排除不利事实
在“头晕”病史的证据审查上,童彬超律师展现出了敏锐的洞察力。保险公司以入院记录中“头晕2年”主张投保前存在头晕,童律师则提供同一接诊医生事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明确记载头晕史仅5个月,且无其他证据佐证2年病史。通过调取并比对同一医生前后矛盾的病史描述,成功排除了“头晕2年”这一不利事实。同时,对于医保卡借用事实,童律师结合其母亲、姐姐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指出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打破了保险公司“就诊即本人患病”的机械推定。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童彬超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深入的证据挖掘与质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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