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申请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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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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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孤寡老人申请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我们经常在生活中听过五保户,什么是五保户。低保人群每个月可以领取一定的低保金作为家庭收入还可以享受一些物资或者其他的福利。那有限的资源,如何进行分配。哪些人根据什么标准来定义低保的人群。申请低保的条件是什么,符合相关的条件是不是就可以获得低保的条件,今天律图小编带大家学习一下。

一、低保的含义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二、申请低保的条件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三、申请低保的条件的注意事项

1、两项条件都满足才能申请低保,例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但如果家境本来就很殷实,也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

2、一般情况下,一个家庭可申请一个低保,但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低保户在我国人数较多,多是以农村人群为主,当然各省市的低保人群的条件略有不同,享受的物资待遇也有所不同,主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物质生活条件收入决定。申请低保的条件是一个标准,根据具体的原因会有一些调整,低保如果没能享受怎么办。低保是不是存在名额,如果没有名额是不是条件符合也不能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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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理费补贴
1、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经各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条件,划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费补贴标准依照上述等级分别按上一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算后减去10元发给。
2、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同时又符合享受因工致残护理费补助的,不再重复发给护理费补贴。、上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已由企业负责护理并承担护理费用的,不再发给护理费补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费。
4、护理费补贴金额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角,以后每年7月1日由企业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计发护理费补贴。
5、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后,要做好定期复查和家访,掌握护理依赖程度的变化,适时增减或停发护理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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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护理费补贴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其他。生活补贴费和护理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按规定享受了护理费补贴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费。[详见重庆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8日渝劳办发[20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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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去世,朋友能继承遗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被继承者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陈先生与黄先生是多年的朋友,陈先生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入住福利院都是请黄先生送他去的。
为了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陈先生还写下委托书,委托黄先生作为他的监护人,负责他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两年后,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去世后留下了一笔5元的住房补贴。去年10月,黄先生提讼,希望继承这笔遗产。
在诉讼期间,黄先生的同事及邻居都向法庭证实,黄先生多年来一直悉心照顾陈先生,经常看望对方,甚至为其办理丧葬后事。
一审认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支付了陈先生的各项费用,无充分证据证明对陈先生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黄先生上诉后,南京中院认为,黄先生虽然不具备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但陈先生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先生作为朋友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先生进行了慰藉。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先生作为独居老人陈先生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终,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先生的住房补贴由黄先生继承。
孤寡老人去世,朋友能继承遗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被继承者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陈先生与黄先生是多年的朋友,陈先生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入住福利院都是请黄先生送他去的。
为了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陈先生还写下委托书,委托黄先生作为他的监护人,负责他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两年后,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去世后留下了一笔5元的住房补贴。去年10月,黄先生提讼,希望继承这笔遗产。
在诉讼期间,黄先生的同事及邻居都向法庭证实,黄先生多年来一直悉心照顾陈先生,经常看望对方,甚至为其办理丧葬后事。
一审认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支付了陈先生的各项费用,无充分证据证明对陈先生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黄先生上诉后,南京中院认为,黄先生虽然不具备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但陈先生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先生作为朋友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先生进行了慰藉。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先生作为独居老人陈先生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终,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先生的住房补贴由黄先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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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的法律保护有什么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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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好,现在急需要一个协议书范本,能麻烦给一份赡养孤寡老人协议书范本参考一下吗谢谢哦。
[律师回复] 赡养老人协议书 (被赡养老人遗嘱)
被赡养人姓名 _________父亲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赡养人姓名 _________母亲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赡 养 人姓名 _________儿子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从即日起被赡养人的衣、食、住、行、医疗、护理、丧葬等费用全 由赡养人从被赡养人的工资、存款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自行负责。
二、被赡养人的工资及存款具体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保管。被赡养 人从即日签订协议起直到去世,所剩的存款由赡养人一人继承,被赡养人不 得私自将自己的钱款借于或给予或赠予赡养人以外的任何人。
三、即日签订协议起,赡养人在赡养老人期间直到被赡养人去世,中途 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人。如果拒绝履行赡养,从签订协议 时算起,截止到结束赡养老人,退回赡养老人期间被赡养人的全部月份工资 的 70%、工资卡及全部存款,交给被赡养人或下一个赡养人。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子女 监督人。
被赡养人父亲 ___________母亲 __________
赡 养 人 ___________
子女监督人 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 _______年 ___月 ___日期
协议签订地址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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