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拒不执行探视权需要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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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离婚后,对于婚内子女的抚养权有一方执行,一方负责缴纳相应的抚养费。探视权由抚养的一方进行协调处理,但是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那前妻拒不执行探视权需要怎么办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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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后,对于婚内子女的抚养权有一方执行,一方负责缴纳相应的抚养费探视权抚养的一方进行协调处理,但是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那前妻拒不执行探视权需要怎么办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一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子女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这类权力是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抚养方不予执行,相应的探视者可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但是相关的还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孩子的意愿,进行这类事件的处理和解决。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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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照以下步骤提起探望权诉讼:
步骤
一: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
步骤
二: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起诉探视权需要什么证据?要有下面这些材料证据:
(1)双方的身份信息;
(2)离婚证;
(3)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步骤
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探望权起诉书的内容
探望权起诉书与一般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支持探视权,说明主要目的就可以。
事实和理由就是写明结婚、离婚的过程,对探望权曾作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说明对方剥夺了探视孩子权利的现状,希望法院依法作出支持探视孩子判决的陈述内容。
提起探望权诉讼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区别在于材料的不同和起诉状的内容不同,探望权起诉书对于顺利进行诉讼很重要,对最后的结果也有一定影响。如果自己不好写最好不要照抄某某范本,因为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所以最好还是找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代写比较好,可在文章右侧栏查找合适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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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后拒绝探视怎么办《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离婚后拒绝探视怎么办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夫妻在离婚之后,不能够直接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其探望的义务。如果没有抚养权的父母看望子女,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那么将会制止这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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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探视权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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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记得要带钱。可能会有两个地方要用。 1是探监费。 2是吃的东西啊、烟什么的,如果在外面小店子(估计是定点的)有卖的,会让你在那里买。 一般时间有限,很多的排队的,说话就是隔着玻璃大声的喊,不准带手机进去。 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到中探望服刑的朋友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去你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据你二人亲友关系的相关证明,一定要盖章哦。 每个都有固定的接见日,这需要你打听 在固定的接见日的接见时间你只要去的接见室出具相关证明,一般就可以了 如果是大型,你还得弄清她分属的具体监区,这个你可以去机关相关科室打听,或是向其家人询问。 但仅限于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不过现在也不是管得很严,但是你也要说是他的什么亲属。 一般不要什么证件,但要带上身份证,要登记的。 因为一个有很多监区和大队,是轮流的, 一个月每个大队固定有一天或两天是接见日 。 具体什么时间接见,要与他本人或他的家人联系
探视权异地执执在哪个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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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2、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人民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措施。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探视权异地如何执行
1、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2、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判决中考虑小孩归谁抚养时,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小孩未满十周岁,也要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3、探望权的实现先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时可由判决。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判决。通过上文,异地离婚夫妻应该知道法律中对探视权异地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有些了解,探视问题一般都是先由双方夫妻进行协商从而确定的,同时也要征求下孩子的意见,但如果行使探视权遇到阻碍,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
强制探视权怎么样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比较特殊,因为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我国探望权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根据。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上面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规定了父母协议和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先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在协议时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权的利害关系人,直接抚养方是子女的监护人,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因此相对于判决具有优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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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拒不执行怎么办202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探视权拒不执行怎么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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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讼。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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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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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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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探视权如何执行,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讼。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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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探视权如何执行,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讼。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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