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发布时间是什么时候?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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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市公司的年报必须在次年的1月至6月的时间段公布,最晚在六月底;半年报是6月结束的后两个月内公布,也就是7月-8月,并不晚于8月;季报是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不得拖延。
上市公司年报发布时间是什么时候?

对于公司方面我们肯定都很关心,因为我们其中很大一部分人都是在公司当中上班工作的,对于公司其中的一少部分是属于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炒股的很关心。上市公司在我们国家的规定中是需要有年报发布的,那么上市公司年报发布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上市公司年报发布时间是什么时候

上市公司的年报必须在次年的1月至6月的时间段公布,最晚在六月底;半年报是6月结束的后两个月内公布,也就是7月-8月,并不晚于8月;季报是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不得拖延。

年报是每年出版一次的定期刊物。又称年刊。 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必须提交股东的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报表包括描述公司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和收入的报告、年报表称为10-K,其中的财务信息更为详尽,可以向公司秘书处索取。

目前上市公司年报有两种版本,

一种是在公开媒体上披露的年报摘要,其内容较简单,另一版本是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详细版本。

年报披露具体指的就是上市公司年报公布的预定的时间或者是公布年度公司生产财务投资股权分红等相关情况的时间,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是在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上市公司半年报的披露时间是在每年的7月1日到8月30日。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的时间第一个季度是在每年的4月1日到4月30日的第二个季度的披露时间在每年的7月1日到8月30日,第三个季度的披露时间在每年的10月1日到10月31日,第四个季度的披露时间在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

在这里告诉每一位股票投资人上市公司迟发季报披露,那么将会遭受股票停牌的惩罚,第一个季度的披露报告在4月30日之前第三个季度的披露报告在10月31日之前都没有披露季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前者在5月1日开始后者在11月1日开始,交易所将会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衍生品牌的各种理财产品实施停牌,同时对于上市公司和相关的工作人员也会公开谴责。

如果上市公司迟发年报或者是迟发中报那么也会遭受到与迟发季报处罚相类似的惩罚宅男来说,也就是从规定的披露事件到截止日开始,凡是没有做披露的上市公司在下个月的第一天就会实施停牌。

上市公司年报发布时间一般都是在六七月份,这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是应该遵守的。对于这个问题最关心的肯定就是股民了,因为股民是需要了解行情的,发布时间方面并不仅仅只有年报,是还有其他的内容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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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城镇及工矿区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房屋内的经营场所、柜台和橱窗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仓储)经营,或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均应遵守本细则。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刁难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 房屋租赁行为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合法有效。
第六条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和西固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县、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经营的房屋可以出租。
第八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按购房当年售房成本价向原售房单位补足差价,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出租。
第九条 临时房屋出租,其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临时房屋的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转租、转借。在租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1、产权不明,证件不齐全的
2、权属有争议的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5、属于违法建筑物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持转租合同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按照本细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日期。
第十四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房屋受让人是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但必须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并按原合同约定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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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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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重新签订租赁或转让、转租合同的,按本条一款的规定换领《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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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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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需写明死亡时间和办理人姓名)。
2、在职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3、户籍迁出,由迁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手册》、迁出地村委会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册。
4、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携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还手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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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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