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XX年5月,投保人方X为被保险人童XX向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相关险种,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20XX年12月,童XX被确诊为右上肺浸润性腺癌及原位腺癌并接受手术。出院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险金。童XX委托童彬超律师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核心争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存在“虚劳病”就诊记录及“头晕2年”病史,投保时均勾选“否”,构成故意不告知。
突破关键点
童彬超律师从多个关键点进行突破。首先在询问范围上,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其次对于“虚劳病”,论证其为中医诊断,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内容不明确,超出一般人认知。在“头晕”病史方面,提供同一接诊医生事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推翻入院记录中的不利记载。另外,考虑医保卡借用事实,结合其母亲、姐姐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
律师价值体现
童彬超律师在案件代理中展现出多方面的价值。精准法律适用,紧扣《保险法》相关条文,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保险人。通过证据挖掘与质证,成功排除不利事实。运用医学与中医知识,说明“虚劳病”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健康异常。将情理与法理结合,打破保险公司的机械推定。优化诉讼策略,促使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实现30万元全额赔付。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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