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相关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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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们有资金流转困难的时候,资产的抵押能够给与我们极大的帮助,尤其是房产之类的。那么在抵押时的规则是怎样的呢,抵押登记他项权相关的证明需要哪些呢?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抵押时所需要了解的,以下是相关内容的介绍。
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相关流程

在我们有资金流转困难的时候,资产的抵押能够给与我们极大的帮助,尤其是房产之类的。那么在抵押时的规则是怎样的呢,抵押登记他项权相关的证明需要哪些呢?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抵押时所需要了解的,以下是相关内容的介绍。

所需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抵押当事人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书;

5、房地产抵押范围平面图;

6、房地产价值的合法证明材料;

7、主债权合同;

8、抵押合同;

9、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10、抵押人为性质为国有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抵押的批准文件;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同意抵押的职代会决议;抵押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同意抵押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

11、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程序

(一)一般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程序第1步: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第2步: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打印房屋权属证书。第3步:交费领证。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军队、涉外房屋、房屋典当及已购公房他项权利登记程序第1步: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第2步: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打印房屋权属证书。第3步:交费领证。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我们在抵押房屋时,需要进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此我们才能进行合法的抵押。在过程中需要到当地的房管局进行办理,准备以上所提到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在核实完成后,我们进行缴费就行了。这些就是我们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相关事宜,想了解更多,请持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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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算不算抵押登记?
现在很多人对于房屋抵押的很多证件常常进行混淆,比如房产权证抵押,房屋他项权证,那么他项权算不算抵押登记?这个问题相当于是在问房屋他项权证和房产抵押的区别,房产抵押是将房产进行抵押,而他项权证是将房屋权利进行抵押,下面就由律图小编来具体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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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利不能登记抵押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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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抵押权登记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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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物权的排他效力,两者并行不悖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具体表现在:1.所有权。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我国法律绝对不承认所谓“双重所有权”。2.用益物权。一块土地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通常可以并存。4.不同种类的物权相互之间。不同种类的物权具有相容性,可以并存于一个标的物上。如所有权可以和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因此两者是可以相容的。
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两者不能同时进行权属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法律可以推知,同一土地或者房屋设定地役权后,同样可以设定抵押权,依法进行权属登记。
三、抵押权与地役权应受物权的优先效力的限制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对外的优先效力和对内的效力两个方面。对内的优先效力基本规则如下:1.所有权和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2.他物权并存时,原则上讲究“先来后到”,谁成立在先,谁的效力优先。抵押权和地役权同为他物权,因此两者的顺序应受上述规则限制。具体有以下情形:1.抵押权先登记设立的,地役权的设立应经抵押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地役权的设立有可能会降低供役地的价值,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2.地役权先登记设立的,抵押权的设立不需经地役权人同意即可办理登记,这是因为抵押权是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价金优先受偿,注重的是抵押物“价格”价值;而地役权注重的是供役地的使用价值,两者互不影响。综上所述,地役权与抵押权可以依法办理登记,且可以按顺位关系共存于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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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概念是什么?
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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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抵押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抵押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需要我们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6、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7、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8、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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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产抵押登记须知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最新动产抵押登记须知事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新动产抵押登记须知事项有哪些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八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抵押贷款抵押登记要备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您推荐】南溪区律师北仑区律师平湖市律师乐昌市律师阳新县律师金堂县律师曲江区律师2010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使得担保和人们的生活变得息息相关起来,但是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多少人认真了解担保的含义。对于担保仍存在很多的疑问,比如“担保和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反担保抵押登记要备案吗”下文将详细解答上述问题。
一、担保和反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
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这就形成了担保法中的本担保。而反担保,是针对本担保而言的,是为债务人担保的
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也就是说,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最终的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公司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如果没有反担保抵押登记,担保公司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公司资金也就无法保证,其最终结果。反担保最终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方式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方式:保证、抵押和质押。本文主要探讨抵押方式。
二、办理反担保抵押成立的依据和成立的条件
(一)依据。办理反担保抵押成立的依据主要有:

一,《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担保法》
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二)条件。金融机构与企业或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求某一家担保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再次签订《保证合同》。在前面主合同成立条件下《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担保公司要求《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用房屋作为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又以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所以,从中总结房屋抵押中的反担保应该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第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二)发放贷款”。换句话说就是担保公司不能与抵押人(债务人)签订借贷合同。债务人应先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后,担保公司才能协商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只能在主合同生效后,担保公司才能协商《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与自己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提供反担保。第
二:担保公司可以协商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用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第
三:《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所以按法定形式,反担保也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
三、反担保抵押登记要备案吗需要备案。一般流程是先签合同,然后再去办理公证和备案。上述可知,担保和反担保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确保债务偿清而设定的法律法规。反担保抵押登记要备案吗是需要备案的。通过对反担保抵押成立的依据和成立的条件的掌握,就能清楚的掌握担保。反担保的具体意义,以及相关办理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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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如何办理?
1、申请人需要持有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部门经办人对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之后,出具相关的办理受理单,申请人妥善保管。2、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回执的受理单及相关的证明和文件到缴费部门缴纳完相关的费用之后领取房屋他项权证。3、审批没有通过的,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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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般办理他项权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房产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人的身份证抵押借款合同,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评估报告,他向权证可以委托给别人去办理,但需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办理他项权证,即意味着不动产已经抵押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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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抵押合同必须登记,哪些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
[律师回复] 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以财务作为抵押向债权人抵押担保而签订的合同,也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用来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此规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抵押不生效。对于法律未明确要求登记的,则不经登记合同也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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