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审查方法与技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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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民事诉讼的案件是平时接触最多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的发生频率较高,案件一多就会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带来较大的压力,时间的紧迫性就让司法机关采取方法来缩短时间,那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方法与技巧有哪些呢?小编为你解答。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方法与技巧有哪些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民事诉讼的案件是平时接触最多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的发生频率较高,案件一多就会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带来较大的压力,时间的紧迫性就让司法机关采取方法来缩短时间,那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方法与技巧有哪些呢?小编为你解答。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方法与技巧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四、准确适用采纳与采信标准

民法院在作出司法裁判前,应当确认当事人的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大小及强弱,这个证据审查确认的过程叫做司法认证。法官在认证活动中要厘清两个概念,一是“采纳”概念,采纳问题,关键是讲究一个“纳”字,它是解决证据能力问题,或者是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问题,事关着证据能否被纳入诉讼大门的问题,或能否成为诉讼证据的问题;二是“采信”概念,采信问题,关键是讲究一个“信”字,它是解决证据是否可信及信用程度的问题,也就是证据价值问题或证据证明力问题。

(一)证据的采纳标准

1.“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审查某种证据能否做为定案的根据,关键在于它与案件事实有没有必然的联系或因果关系,如没有这样的逻辑关系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例如,有个鉴定结论证明原告送检的产品系伪劣产品,但这个送检样品是不是从被告处提取的、如何提取的却没有证据,那么鉴定结论证明被告销售伪劣产品致人损害缺乏关联性,因此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2.“合法性”标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取证的主体要合法。取证的主体必须是办理本案的司法人员、律师代理人;二是证据主体资格要合法。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无鉴定资质的人不能做鉴定人;三是证据的表现形式要合法。比如证据的签名、印章、登记手续应符合程序手续或法定要求;四是取证的程序和手段要合法。比如司法人员不得一人取证;或取证人证言时,应有向证人交待证人权利义务的记载;或取证主体不能采取诱惑、胁迫、逼供或侵害他人隐私权而获取证据。

(二)证据的采信标准

1、“客观性”标准(又称真实性标准)。根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诉讼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据要确实,强调的是证据的“质”不能渗“假”。

2、“充分性”标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要以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做根据,也就是说,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依据不能单一或成“孤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据要充分,强调的是证据的“量”不能太少。在证据的“质”和“量”达到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的境界时,才能认定“证据确实充分”。

五、推行科学、阳光认证

审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证据审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司法原则,又称认证基本原则。依照认证基本原则,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问题:一要突出法理性。审判人员在实践中应运用法学原理和法律依据深入论述认证理由。二要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法官应讲究司法良知、职业道德以公心与良知去评判证据的证明力。三要讲究法理逻辑推理性。认证过程实质是思维逻辑推理的过程。四要坚持阳光认证。法官无论在庭审中作出认证,还是在庭后裁判文书中作出的认证,应一律向当事人公开认证的理由和结果,让认证活动在阳光 下进行。法官的认证活动属于司法裁判说理范畴,同样要强调认证说理的逻辑性、公正性、公开性。

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时间的缩短不仅会给司法机关带来便捷,同样也会给案件的当事人带来好处,那就是权益的维护更加直接有效,虽说是技巧与方法,但是对于司法机关的处理依旧会比较麻烦,因为法律的审查本身就具有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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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作正式合同文本、保证条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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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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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规定的待遇。
2、逝者已矣。其家属必有伤痛甚至愤怒失控等诸多情绪化的表现。我认为最大的技巧就是真诚。用真诚去安抚、去沟通,终会达成一致。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子曰:“巧言令色鲜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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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方向所投保公司报案,索取报案号
2、事故双方就近选择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解决
3、快速中心勘验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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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怎么陈述技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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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的证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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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到人民传票,开庭前该做如下:冷静处理是核心,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准备,比如根据对方诉求收集反证。许多当事人接到传票时,不免紧张出错。特别在看到原告的状后,被紧张、气愤、担心的情绪困扰,其实这些都是没有诉讼经验造成的,一般只有在庭审时,才会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原告具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不会采信。收到传票的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有不少离婚诉讼的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不离婚,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的前提下,此时被告没有依据的坚持不离婚,是否判决离婚就不好说了。打离婚官司是一件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在答辩时,切忌什么都说。答辩状要抓住根本,有针对性条理清晰答辩,在关键问题上给法官留下印象。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不足十五天的,可以与联系,要求答辩期限。在辩论阶段,对方陈述时要认真听,不要生气或紧张。把对方说的不实的地方,记录下来。在自己发言时,有理有据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答辩时,往往一直在纠正对方,其实这样做效果并不好,要坚持自己的思路,不要被对方打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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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的证据准备;
2、家庭财产的保护。对于多数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来讲,由于是第一次参与诉讼,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然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诉讼的中心确是围绕着“证据”展开的,没有证据,往往是败诉收场。例如,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在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前。应当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记录以及出警记录、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往往会败诉告终。一方离婚后,另一方很可能会开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前,要冷静的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人民传票,开庭前该做如下:冷静处理是核心,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准备,比如根据对方诉求收集反证。许多当事人接到传票时,不免紧张出错。特别在看到原告的状后,被紧张、气愤、担心的情绪困扰,其实这些都是没有诉讼经验造成的,一般只有在庭审时,才会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原告具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不会采信。收到传票的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有不少离婚诉讼的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不离婚,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的前提下,此时被告没有依据的坚持不离婚,是否判决离婚就不好说了。打离婚官司是一件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在答辩时,切忌什么都说。答辩状要抓住根本,有针对性条理清晰答辩,在关键问题上给法官留下印象。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不足十五天的,可以与联系,要求答辩期限。在辩论阶段,对方陈述时要认真听,不要生气或紧张。把对方说的不实的地方,记录下来。在自己发言时,有理有据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答辩时,往往一直在纠正对方,其实这样做效果并不好,要坚持自己的思路,不要被对方打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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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转移存款技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财产转移存款技巧问题解答如下,
1、 存款,在转移存款时,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平日不动声色的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账户的,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
2、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的转移方式有很多中,其中有: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利用股权代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以借款方式“出资”,离婚分担注资债务等等方式,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甚至化零,造成没有股权甚至欠外债的表象,欺骗对方。
3、 房产,在房产转移上,一般还是比较好发现的。常见的转移房产的方法有: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具体的表现形式有:私自隐匿房产信息的,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房产,在离婚时,仅仅要求分割夫妻双方知道的房屋,而对其私下购买的房屋绝口不提,进而逃避共同财产的分割。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的,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擅自转移过户到第三方名下,进而套取、转移现金。这种方法并不是很高明,因为用这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知。但对于其目的来说,他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此方法虽然笨拙、但很有效。
4、 私赠财产,私赠现金难以举证,这种情况比较有风险,虽然是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的,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事后不承认,很可能造成鸡飞蛋打的结果。
2020工伤私了谈判技巧2020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工伤理赔的程序已经启动,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对阵在所难免,作为用人单位应该遵循以下几个要点:
1、设计一套理想的工伤理赔方案
用人单位预测能为工伤职工接受的最低数,一般调解金额为不低于法定标准的70-80,此金额不但为仲裁环节所认可,以此金额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无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二种情形,也会得到的支持。一
2、在气势上压倒对手
除了已经透明的工伤政策,气势是绝对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因此谈判双方的人数和人员的组成特别重要。建议:工伤职工方一般以工伤职工本人为宜,再选1-2个有素养明事理的人用人单位方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的劳动关系专员 、部门负责人及生产部门(不低于)主管级的人员组成,可以比员工方多1-2人。
3、建议设立三道阵地
第一道是劳动关系专员,
第二道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第三道是律师、主管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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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谈判时机与技巧
首先,离婚谈判过程中,认定自己的目标,不要偏离主题。然后,要注意谈判的心理策略。作为要离婚的一方,也需要有自己的筹码,比如掌握对方是有特别身份的人,公开婚内过错的证据,会对他名誉产生巨大的影响等。当然,对于提出离婚的一方,对于证据的收集,更是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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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技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男女双方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离婚。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但不管选择哪一种离婚方式,男女双方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离婚。所以离婚没有所谓的技巧可言,当事人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陈述自己的诉求。如果非要说“技巧”,我认为应该是对法律程序的熟知以及搜集充足有力的证据。因为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第几次离婚,而是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若
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说明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那么在6个月后
第二次离婚,需要在诉讼策略和证据准备上有所调整。
首先,起草诉状时要好好地想想第一次为何没有判离,第二次离婚状要怎么写,和第一次的状肯定是要有区别的,尤其在事实和理由方面。
其次,准备证据时,要明白第一次之后没有判决离婚,很有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在第二次离婚的时候,重点是要搜集证据,重点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当然证据来源要合法,这样才能对案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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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伤害孩子的离婚技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伤害孩子的离婚技巧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不想要伤害孩子,最好的办法就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协商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共识。
  
(一)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谈判
  
1、明确法律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哺乳期内至2周岁前抚养权归女方以及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等。在有关法律规定方面取得一致后继续往下谈。
  
2、充分理解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心态
  切忌盲目沟通,有道是“侃侃而谈,无所事事”。先摸清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基本态度:是否有谈判的余地,有多大余地,是否在利用孩子问题要求更多财产份额等。
  
3、抚养费问题
  抚养费是焦点问题之一,一是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一是抚养费支付问题。数额的确定相对比较容易,一般为收入的20-30;但是,支付问题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接受方主张一次性付清,付出方要求按月或者按年支付。
  
4、探望权的问题
  这个问题一般不会太麻烦,毕竟,父母双方都希望孩子有正常的父爱和母爱。但是,关于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送回孩子的时间必须规定清楚,以免后患。
  
5、大额开支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开支具有不可预知性,所以,数额往往无法确定;数额巨大,可能超过承受能力;发生时间可能在孩子18周岁以后。所以,建议在谈判时注意明确上述关键点。
  
(二)关于财产问题的谈判
  
1、明确有关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
  有据可查的规定:平均分割,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照顾付出较多的一方,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等。
  
2、要求对拟分割财产状况的真实性负责
  很多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把财产转移了,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离婚后2年内,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转移行为的,均可再行诉讼。这一点,在谈判过程中可以明确。
  
3、遵从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
  如果双方没有让步的意思,谈判时尽量遵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涉,不要狮子大开口,也没有必要无谓的妥协。
  
4、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做出财产让步
  有时候,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能愿意少分财产,这对双方来说的都是一个契机,谈判时,要好好利用和把握。
  
5、适度利用对方过错证据
  有关过错的规定,已经解释很多次了,此不赘述。如果一方掌握了对方确凿的证据,当然可以加以利用;如果证据不充分,可以采取攻心战术。
  
6、注意实际支付问题的谈判
  协议归协议,需要实际交付才算最终完成了财产分割。所以,在谈判时,一定要将交付方式与期限谈清楚,不可模棱两可。
  
7、关于债务分担问题
  共同债务分担问题,注意其真实性,很多时候,对方可能伪造债务。所以,沟通之前先核实债务真实性是必要的。一般情况下,需要将个人投资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分开。
2020工伤私了谈判技巧2020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工伤理赔的程序已经启动,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对阵在所难免,作为用人单位应该遵循以下几个要点:
1、设计一套理想的工伤理赔方案
用人单位预测能为工伤职工接受的最低数,一般调解金额为不低于法定标准的70-80,此金额不但为仲裁环节所认可,以此金额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无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二种情形,也会得到的支持。一
2、在气势上压倒对手
除了已经透明的工伤政策,气势是绝对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因此谈判双方的人数和人员的组成特别重要。建议:工伤职工方一般以工伤职工本人为宜,再选1-2个有素养明事理的人用人单位方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的劳动关系专员 、部门负责人及生产部门(不低于)主管级的人员组成,可以比员工方多1-2人。
3、建议设立三道阵地
第一道是劳动关系专员,
第二道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第三道是律师、主管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险理赔技巧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如果要想后期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那么就要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理赔,那车险理赔技巧有哪些呢?
1、车险理赔须知之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管部门报案外,车主千万记住还要及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案),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相关单据。
2、车险理赔须知之定损维修:出现事故后,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先行修理车辆,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要由车主自己承担。所以,一定要和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协商确定好维修价格和地点后再进行修理。
3、车险理赔须知之外地出险理赔:如车辆在外地行驶时,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以拨打投保公司的报案电话,将自己的车牌号、投保人姓名告诉保险公司。由对方委托当地的公司进行勘察,并出具代勘察报告,或是该保险公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前来调查,实施援助。
4、车险理赔须知之保护现场:保险公司对因现场破坏而无法确定的损失有权选择减赔或不赔。因此,出现事故后尽量保护好现场。因妨碍交通必须驶离现场的,要用手机或相机多拍些事故现场的照片,并在现场标明车辆的位置和朝向,尽可能的为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还原现场状态。
5、车险理赔须知之合理理赔:车险续保时的费率和理赔次数挂钩,如果不论大小事故都要保险公司赔,最后可能导致自己续保时的费率被调高。所以,出险后要判断一下,如果是些轻微事故就不要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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