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笔录应怎么说,可以减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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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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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你喝了酒的情况下被查到了的话,肯定是先要你做笔录,为什么要喝酒开车,陈述事情的前因后果,那如果如实说了会不会有轻判的可能性呢,那就来了解一下醉驾笔录应怎么说,可以减刑吗?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醉驾笔录应怎么说,可以减刑吗?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你喝了酒的情况下被查到了的话,肯定是先要你做笔录,为什么要喝酒开车,陈述事情的前因后果,那如果如实说了会不会有轻判的可能性呢,那就来了解一下醉驾笔录应怎么说,可以减刑吗?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醉驾笔录应怎么说,可以减刑吗?

1、坦白认罪、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酌定减刑的考虑因素。

2、另外被宣判后,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录口供主要说些什么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醉驾笔录应怎么说,可以减刑吗?当交警部门给你录口供的时候一定要坦白,认真的陈述中间的实事是怎么样的,如果情节不严重的话,只要认识错误诚恳,你会有机会得到减刑的可能,因此,只要做了事,有勇气承担后果,都会得到原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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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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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赔,有受害人的,双方达成和解等。具备上述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做笔录应当围绕上述情节进行陈述。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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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笔录时应该坦白认罪以及如实的告知实际情况。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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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检察院笔录说什么?
醉驾检察院笔录时,当事人应当坦白认罪、并说明醉驾的原因,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等,对于存在自首或者坦白情节的,是可以有效的减轻刑事责任的处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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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朋友醉驾被交警查了好像还做了笔录 想问一下交警队哪个部门处理醉驾笔录 醉驾一般会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首先,酒驾要负一定的行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所负的行政责任分两种,一是酒后驾车要扣证并罚款;二是醉酒驾车不仅要扣证罚款,约束至酒醒后还要处以行政拘留。饮酒后营运机动车的,相应的责任就更重,对于一年内醉酒驾车被处罚两次以上则要吊销驾驶证,而且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其次,酒驾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民事责任
酒驾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酒驾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在做出责任认定时,是否饮酒驾驶也是衡量事故责任的重要指标。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民事赔偿部分的主要处理依据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该法第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损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事故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计算,侵权人的过错是一个重要参考,当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显然要比非酒后驾驶所导致的事故要重。
再次,酒驾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刑事责任
酒后驾车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对自己的生命的不尊重,更危害着公共安全。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在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酒后驾车应从重处罚。另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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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两周后才做笔录,笔录应该怎么说
坦白认罪、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酌定减刑的考虑因素。醉驾判决之前,在取保候审之后,检察院会传唤醉驾当事人去做笔录。笔录是审判的重要证据,会客观详实地记录下醉驾当事人醉驾的全过程以及造成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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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朋友已经醉驾了,问一下大家关于醉驾第二次去做笔录需要怎么处理的呢?大家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储存
储存环节的审查虽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但不能立即送检时有发生,即便3日送检也需储存,更何况重新鉴定的情形时有发生,重新鉴定时作为鉴材的血液的储存则更值得关注。笔者认为,储存环节可分为原始储存盒中转储存进行分析。一是原始储存,即医护人员用抽血管抽取犯罪嫌疑人血液后存储于抽血管,从空间上讲它是血液从人体转至抽血管。此过程中,要注重抽血管的编号等特征,有时该抽血的过程会有记录仪全程同步摄像,此时可以给储存血液的“抽血管”进行“特写”,尤其是清晰得显示抽血管编号,以便在送检及检验报告书中记录时能够清晰的确认鉴材是否具有同一性。二是中转储存,即医护人员抽取血液后,将该血液放置于血液的特定存放地点,或交给办案部门或人员并由其存放于办案部门自己的血液存储地点储存,以备送检。该储存的特点:
(1)储存时间可能相对稍长。比如,原始提取储存了两管血液,一个抽血管中的血液送检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此时将第二管血液另行送检,这时该血液可能已经存放几十天。因此,长时间存放的鉴材有无收到污染等情形是审查的重点。这时可以通过检验报告中检验过程部分有无“物理检验”的说明,比如有些检验报告在检验过程部分首先叙明物理检验情况,并大致类似表述为“物理检验:拆开信封后,观察检验材料,血液保存良好,体积约××,试管或血液编号××,密封完好。”)。
(2)储存地点是否规范符合标准。很多时候,医护人员抽取血液完成原始储存后都会将该存有血液的抽血管交给办案部门(比如高速交警等)自己存储,那么办案部门是否具有专门放置该血液的地点?该地点空间是否符合血液存储的标准要求?这些均是审查的重点,可以通过审查办案部门血液存放点是否通过专业部门的合格验收、是否局部保存条件等。在原始储存转为中转储存过程中,有一关键点需要注意,即医护人员将存有血液的抽血管交给执法人员(交警等)时,应当有类似登记表等的材料,内容涉及当事人姓名、抽血的时间、地点、医护人员对盛装样本的名称的说明及签字、被抽血人签字、通知家属的情形等等。类似材料的作用,主要是将鉴材的来源、去向说明清楚,保证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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