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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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是是需要监护人的,监护权的执行一般由法定监护人通常是父母。但是有意外情况的时候可能没有监护人,或者对监护人有争议,那么就可以指定监护人。那么指定监护人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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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是是需要监护人的,监护权的执行一般由法定监护人通常是父母。但是有意外情况的时候可能没有监护人,或者对监护人有争议,那么就可以指定监护人。那么指定监护人原则是什么?

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指定监护的指定形式

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这是因为:

(一)根据《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

(二)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予以指定,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实践中还是以书面通知为妥)。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我们在指定监护人时,要遵循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不可以随意进行指定。监护人的实际能力,应当依照监护人的实际经济条件、其身体的状况还有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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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子女的监护权,法院判决监护权的原则
[律师回复] 关于离婚时确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婚姻法》尚无具体规定。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总结出以下考虑标准:

1)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2)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协议分居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子女交往权的内容包括探视子女)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子女抚养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全部或一部)的权利。该方应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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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最近离婚了,孩子我管来着,我有经济实力的,那么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包括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例外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也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就被监护人致害责任而言,责任承担者不同,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不一样:
1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对被监护人不仅要言传身教,而且要全面、细致尽其教养、培育之责任。基于监护人的特殊地位和责任,法律对其要求十分严格。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该事由的存在,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因为监护义务是十分广泛而又难以穷尽的,加重监护义务,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尽到监护责任,并非圆满地履行了监护义务。故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责。
2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换句话说,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单位有过错时,才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
(1)被监护人仅限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2)须特定的被监护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
(3)须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
另外,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尚需注意以下三点:
(1)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不适用全部赔偿规则,而是应当根据幼儿园、学校或医院的过错程度,适当加以赔偿。
(2)被监护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实施侵权损害行为,几乎都与监护人的哺育培养、言传身教有关,至少也受其影响,理应推定其有过错,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下的损害,监护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特定的被监护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外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原则上仅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对特定的被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义务延伸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之外的,在有过错时,它们也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校车接送往返幼儿园,在校车内打伤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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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指定监护人的指定原则是什么?
会根据会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去指定。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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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二,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法律行为。《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要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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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想了解一下关于我国继承法孙子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的相关问题,继承人顺序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首先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的,则首先按照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被继承人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则首先按照该协议办理。以上顺序为法定的继承顺序,不的更改。如果是法定继承,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非婚生女子、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均等分配
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均等的。因此孙子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也是同理的,孙子个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是同等的。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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