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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原告谭某某基于对普某某公司披露信息信任投资股票,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买产生损失,诉请普某某公司赔偿8844.36元。被告辩称部分损失由系统风险和自身经营恶化等非系统风险因素叠加造成,应扣减相应比例。
二、判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上海某某XX公司赔偿原告谭某某投资损失共计8844.36元,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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