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0月24日,董某与周X、邓某、尹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60000元对价受让三人持有的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5%股权,款项转至周X账户,但案涉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来公司经营亏损,董某与周X等三人就协议解除及款项返还协商,未达成实际履行一致,董某委托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肖慧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周X等三人共同返还60000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各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二、一审庭审各方激烈辩论,被告辩称协议主体及解除依据存疑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款项支付、协商过程等事实进行审理。各方就协议签订主体、董X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协议解除合意等问题展开举证、质证与辩论。周X等被告辩称协议实质为董X与公司签订,董X实际参与经营并获分红,聊天记录不完整不能作为解除依据。肖慧律师为董某积极收集证据,深入分析案件情况,为其据理力争。
三、一审判决确认协议解除,被告返还部分转让款
一审法院结合证据作出判决,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为董X与周X、邓某、尹X签订,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各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董X与周X、邓某、尹X就协议解除及三人各返还董X10000元达成合意,案涉协议于2021年3月2日解除。遂判决确认协议于该日解除,周X、邓某、尹X分别返还董X股权转让款10000元,驳回董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各方分担。
四、周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核查事实维持原判
周X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汉江中XX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事实及证据进行核查认定。经审理查明,一审庭审中邓某自认董X受让的是周X9%、邓某和尹X各8%的公司股权,周X、尹X对此未提出异议,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及各方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董X与周X等人就协议解除及款项返还达成一致,周X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周X负担。肖慧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帮助董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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