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商变更登记行政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咋规定
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的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与公司法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在原告曾XX诉被告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变更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六条,七星市监局依法具有对某某寨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及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行政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这明确了在公司登记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登记机关的法定地位和相应职责。
二、工商变更登记行政许可程序和审查义务是啥样
何小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深入剖析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七星市监局对某某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资料以形式审查为主。某某寨公司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七星市监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予以变更等相关登记,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同时,申请公司变更等登记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七星市监局有理由相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三、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问题咋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若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若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在本案中,某某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变更登记,原告主张不知情且署名字迹不是本人的,第三人也承认提供的变更登记材料非曾XX签名,该变更登记不能反映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
四、法院对工商变更登记错误案件如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星市监局对某某寨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本身合法,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具有过错。但因某某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对原告曾XX为某有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何小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中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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