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酒驾驶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
(1)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醉酒驾驶的从重处罚。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数罪并罚的规定
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后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的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行为。此种情形下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主要注意两点:
第一,该条规定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包括采取驾驶机动车冲撞执法人员的方法。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冲撞执法人员的,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处罚较重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若该冲撞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被告人采取驾驶机动车冲撞之外的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以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若该阻碍检查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3、醉驾罚金的规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在确定罚金具体数额时,应注意两点:
第一,罚金的数额应与主刑相适应,避免出现主刑轻、罚金重的倒挂现象,更不能“以罚代刑”。
第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定罚金数额时应予以适当考虑。
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样抽取、证人证言等重要证据收集。有条件的,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经常喝酒应酬的人来说只要我们自己可以从身边做起就可以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但是回归实际有多少人能真正做到呢,国家司法解释就是为了使有关人员尽量减少犯错误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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