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徐X积极参与传销活动,按照层级规则发展下线,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推动作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为此,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司的运营资料、会员发展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条文,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对徐X而言,案件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他是公司早期会员且积极发展下线,后台明确记录了其下线会员数量,这些事实都指向他在传销活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同时,公诉机关掌握的大量证据,似乎让徐X的罪行难以辩驳。证据缺口在于,徐X难以直接证明自己在整个传销活动中并非起关键作用,也难以否定自己发展下线的事实。
徐X委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担任辩护人。陈军律师选择从事实层面切入,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准备了一系列反证和法律观点。他提出,徐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未参与模式设计、资金管控、组织管理等核心工作,仅为执行层级规则、协助报单,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此外,徐X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端正。并且,徐X案发后主动对其发展的相关人员进行补偿,降低了社会危害,弥补了案件负面影响。
庭审中,双方就徐X的地位和作用展开了关键交锋。公诉机关强调徐X发展下线的事实,认为这足以证明他在传销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陈军律师则指出,虽然徐X发展了下线,但他并未参与核心决策和管理,只是按照既定规则行事,其行为的主动性和影响力有限。为了支持这一观点,陈军律师出示了公司的内部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徐X在公司中的角色相对边缘。同时,他还强调了徐X的坦白情节和主动补偿行为,认为这些都应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江阴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被告人徐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纳陈军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徐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积极弥补损失;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判决作出时,徐X羁押期限已届满,依法予以释放并结案。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界定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实际角色,通过证据证明其并非主犯,而是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二是挖掘当事人的从轻情节,如坦白、初犯、主动弥补损失等,并在庭审中充分论证;三是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争取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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