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人股东责任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在实际生活当中,我们国家的有限公司是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两者是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比如说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结构方面,当然,股东都是具有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很多人都想要清楚了解一下,有限公司法人股东责任包括哪些?
有限公司法人股东责任包括哪些?

在实际生活当中,我们国家的有限公司是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两者是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比如说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结构方面,当然,股东都是具有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很多人都想要清楚了解一下,有限公司法人股东责任包括哪些?

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责任包括哪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当然适用公司法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确实是一种独立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一人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治理结构与一般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有着显著的区别。

修订前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在2-50人,而在公司的经营及管理中时常出现为满足这一公司注册的形式要求而将有限公司开成了“夫妻店”、“父子店”或其中一名股东仅是作为“傀儡”而出现的挂名股东。就公司法将股东人数限制在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立法本意应为充分利用有限公司出资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规范公司管理,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当出现上面所述的仅以形式组成多人出资实为一人出资并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形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控制股东操控公司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便无制约之法。当然同时也存在有限公司股东间转让出资股权致使最终一人持股的情形,而此种情形也不必然导致公司的终止或解散,或者说一旦将此种情形作为公司解散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正是基于有限公司实质存在一个股东的情形,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创设了一人有限公司。当然一人有限公司也必然会存在股东不正当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情况。

二、债权人风险的法律救济依据—股东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人有限公司的产生,使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更容易受利益的驱使而侵犯债权人的利益。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中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先天性的股东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本条中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不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义务。这实际是“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上的首次适用。

根据该项规定,应当理解为只要一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即有权向该一人有限公司独资股东主张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股东希望获得免责,则必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同时此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股东。这里之所以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股是因为股东自证的负担较之于债权人的证明负担要轻的多。

公司的股东必须要进行出资的义务,如果出资不到位的话,那么需要承担着相应的法律风险,其次就是公司的股东不能够滥用职权,逃避债务,损害相应的债权人的利益,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侵权人风险法律救济。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6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3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有限公司法人股东责任包括哪些?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0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6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2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5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4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0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7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4****34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6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8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0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0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7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7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6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股东责任包括什么
《公司法》在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中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中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不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股东变更后责任包括什么
变更后,原股东对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变更后的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到位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要在未出资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依法均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见《公司法》第4条)。不过,基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封闭性以及公司规模小等特征,公司法允许这类公司自由约定的规定多,而股份公司却具有资合性、开放性以及规模大等特性,公司法对这类公司的限制性规定多。所以,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我就具体谈谈股份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
一、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
二、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11条。
三、股东大会召集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五、知情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见《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见《公司法》第107条)
七、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监事选举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采取简单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地位占据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就必须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为此,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八、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比有限公司更严格,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对较宽,共计有三种情形,包括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见《公司法》第75条)。两者有所差别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东以自由转让股份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在内部股东之间才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少。
最后,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或无效之诉,可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可以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解散公司。这些方面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括什么知情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括什么知情权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20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股东对上述各文件还享有复制权。更为关键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使得股东的知情权无论从广度和深度均有了很大变化。如果股东的上述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法向人民。
二、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要注意几点:
(一)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的会议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
(二)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所有,由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
(三)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帐册的原始凭证也可以被查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3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包括哪些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包括的内容有股东的姓名和名称、住所;再者就是股东的出资额;同时还需要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只要成为公司的股东一员就需要依法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括哪些知情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括哪些知情权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20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股东对上述各文件还享有复制权。更为关键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使得股东的知情权无论从广度和深度均有了很大变化。如果股东的上述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法向人民。
二、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要注意几点:
(一)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的会议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
(二)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所有,由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
(三)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帐册的原始凭证也可以被查阅。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03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包括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包括哪些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包括哪些?
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有:1、知情权。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4、行使优先购买权。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3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包括哪些
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有:1、知情权。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4、行使优先购买权。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有限公司法人股东责任包括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