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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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是工作人员一直都在坚持不懈努力着的,近来在民事诉讼法当中又专门的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实际上,如果没有举证时限制度作为约束,那么我国民事审判的效率和质量是会受到一定影响的,然而很多人到现在都并不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具体是什么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是工作人员一直都在坚持不懈努力着的,近来在民事诉讼法当中又专门的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实际上,如果没有举证时限制度作为约束,那么我国民事审判的效率和质量是会受到一定影响的,然而很多人到现在都并不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具体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具体是什么?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具体地讲,举证时限制度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内尽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二是后果,当事人若在此期间内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失去其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将因此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延期举证可以延长多久?

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规定为“适当”,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延期举证的期限,方面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的期限无限制,可以要求延长一月、两月,也可以要求延长一年、两年。

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延长的期限应为三十日,因为《证据规定》33条把三十日作为最短举证时限,应把三十日作为一个举证周期,人民法院同意延长举证期限也应为一个周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延长举证期限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因为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同,面临举证不能的困难程度各异,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更符合实际情况。总的说来,一致的观点是延长举证期限不能超过初始的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是对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和当事人约定举证时限制度的补充,延长期限不宜过长,不然有“主次不分”之嫌,建议延长举证期限定为十五日为宜,实践中确有举证困难的可以通过再次申请延期举证予以弥补。

《证据规定》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此条规定,我们举证时限制度是采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为主,延期举证为补充的形式。此条规定有三个特点:

1、采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 义”相结合,既保护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权利,同时又规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

2、申请延期次数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不受任何限制。

3、申请延期理由法定性和不确定性。

其实,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也很好理解的,首先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活动当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这个基本原则,所以举证时限制度就是要求我们在法院指定的时间之内提供至关重要的证据,原告方举证以后,被告当然也有权利提出以之相反的证据,所以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要剥夺被告方提供证据的权利的,但是都要注意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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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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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意义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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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可以分为正面举例、侧面排除和笼统性规定。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主要规定是源自《行政诉讼法》第11条。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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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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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由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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