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赔偿交强险不够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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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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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动车在驾驶时,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员难免会出现一些相关的违法或者其他现象。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相关的受害方会受到一定的赔偿。那无过错责任赔偿交强险不够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无过错责任赔偿交强险不够该如何处理

机动车在驾驶时,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员难免会出现一些相关的违法或者其他现象。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相关的受害方会受到一定的赔偿。那无过错责任赔偿交强险不够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国务院依照《道交法》授权制定了《交强险条例》,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对具体限额做出了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道交法》;保监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其部分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不应采信,应以《道交法》为处理依据。  

且交强险的立法主旨在于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和受害人亲属得到及时救助,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本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总限额122000元内赔偿四原告损失并无不当。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之间的相撞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此时机动车没有过错,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类事件的处理应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对于不是驾驶者的责任的交通案件,我国的驾驶者承担百分之十的全部费用,如交强险不能够进行相应的赔偿时,可由相关的驾驶者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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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保监会此前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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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保监会近日又下发“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标准”,其中规定,6座以下城市出租车每年缴纳的“交强险”保费为1800元,20~36座的城市公交车为3270元,36座以上公路客运大巴则为4690元。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单纯比较“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交强险”要稍高于“第三者责任险”,但“交强险”的保险范围、赔负责任认定、赔负限额等都是“第三者责任险”所无法比拟的,因此推行“交强险”仍然应该看成一种进步。
  “无过错赔偿”受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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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还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并核对后,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但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只承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完成垫付以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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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开车去接嫂子回家的时候,在途中不小心开车撞到了别人的车,交强险无过错赔偿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导致“无责任方赔给全责方的钱多”的现象是引来社会问责声一片和误会的一个来源,其实这是交强险的初衷和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副产品。我们常说天天河边走,那有不湿脚,故驾车人遇到或发生交通事故实际是一种概率上的必然,从总体上而言,这是个社会现象,由社会对此承担责任是种合乎理性的制度安排,交强险的价值取向正是如此,不管对错(当然不包括故意,这也是《交通安全法》设立交强险的初衷和其第七十六所确定的无过错赔付原则),都可以就交通事故的损失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一定程度的赔付,从制度层面上看,这实际是一种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制度。故,出现“无责任方陪给全责方的钱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在情理之中;
另外,上述“无责任方陪给全责方的钱多”的说法也显然不正确,最终承担此责任的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事故当事人,而且在此特定情况下,上述全责方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远高于无责任方。
主要就是归接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即使无过错也要向对方赔偿限额内的财产损失。。所以此险种自去年7月1日实施后就引起了很大争议。
如你所说,两车均有损失,则你赔他的,他赔你的,举例来说:
交强险赔完商业险再分责赔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先赔付,商业险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赔付。例如:A、B两车相撞,双方均有责且都只发生财产损失,A
车为1万元,B车为5000元。首先,双方通过交强险赔给对方2000元,之后A车还损失8000元,B车还损失3000元。这些超过责任限额
的部分,按照道交法规定,双方将根据责任比例赔偿。假设双方各占50%事故责任,那么B车需通过商业三者险再赔A车4000元,A车
需通过商业三者险再赔B车1500元,而A车需自负本车损失4000元,B车自负本车损失1500元。
因为你只交了交强险,所以和你划的车的交强险超过部分只能由你自己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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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无过错财产该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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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很明确,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四)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本案中,你无责任,因此如果冯某遭受的各项损失分别在上述规定的各项限额内,那么由保险公司赔偿就行了。如果超过了法定的限额,那么,你应对超过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举例说明,假如冯某的医疗费用为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为1000元,不足的9000元由你个人负责赔偿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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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区别
在归责原则、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适用范围:过错责任:通常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无过错责任:适用于特定的法律情形,如产品缺陷、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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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刚买的新车也交了交强险想问一下交强险赔偿无过错是什么意思 投保交强险是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问题。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全国统一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其中,车方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交强险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是不分责任的。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过错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的运行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里的原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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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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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 (一)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 (二)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 (三)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而相对无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 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五)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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