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吉林省XX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理由显示,XX公司为销售石料创收,经集体决策以边坡落石整治为名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将项目承包给他人实施非法采矿,且违法所得用于单位事项。薛XX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XX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董雪娇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近百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经验,面对此类复杂的单位犯罪案件,能精准分析单位犯罪构成要件,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撑。
二、犯罪数额认定明确,扣除意见无依据
各被告人非法采矿的犯罪数额依据销赃数额、矿产品价格和数量予以认定,各被告人应对共同非法采矿的数额承担责任,相关扣除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董雪娇律师在处理涉财产类刑事案件时,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这一专业素养在法院对犯罪数额的认定过程中得以体现,使得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更加准确合理。
三、采砂场超范围开采构成犯罪,测绘结果可定案
高XX经营的众xx采砂场超采矿许可证范围开采,构成非法采矿,鉴定机构的测绘结果程序合法,可作为定案依据。这体现了董雪娇律师对证据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严格把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她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准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为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四、杨XX构成非法采矿罪且起主要作用
杨XX明知他人非法采矿仍受雇参与,担任现场负责人并获取高额报酬,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且起主要作用,其违法所得应全额认定。董雪娇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深入分析和准确判断,对于像杨XX这样在犯罪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情况,能够准确认定其犯罪性质和责任,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薛XX、刘XX、杨XX虽自动投案,高XX虽主动投案,但均未在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黄XX系被传唤到案,均不构成自首;薛XX、黄XX、刘XX、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高XX仅如实供述大北XX非法采矿事实,对该部分酌情从轻处罚。董雪娇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判决结果公正合理。同时,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XX公司已对涉案采矿地点复绿补植,酌情从轻处罚。董雪娇律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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