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X诉刘X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原告李X与被告刘X就恋爱期间的大额出资及婚戒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李X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和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原告李X称,他与被告刘X于20XX年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积极筹备结婚。被告以婚后孩子教育为由要求购买学区房,双方将原告名下望京房屋出售,用所得房款支付首付,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XX某号房屋。因被告能使用公积金贷款,故以被告名义购买,贷款由原告偿还。此外,2009年11月,原告还为被告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结婚戒指。然而,2011年新房交付后,被告开始疏远原告,2012年明确表示不会与原告结婚。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婚戒并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
被告刘X则辩称,双方未订立婚约,原告未曾拜见过被告父母,未求婚、未商议结婚。诉争房屋系被告自行购买,原告为追求被告主动支付部分款项属赠与行为,并非以结婚为条件。原告未参与贷款偿还,亦未收到婚戒,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主张双方存在婚约关系,指出双方已确立恋爱关系并积极筹备结婚,原告拜见过被告父母,被告亦以婚后子女教育为由要求购买学区房,双方已就结婚达成合意。同时,他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首付款中155万元系原告以公司支票方式支付,贷款亦由原告通过证人账户偿还,该大额出资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而非单纯赠与。此外,他还主张原告为被告购买的价值10万元的结婚戒指属于婚约财产,在双方未能结婚时应予返还,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刘X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双方未订立婚约,首付款系原告主动赠与,贷款由其自行偿还,未收到婚戒,原告主张的转账系其他经济往来,与购房无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就结婚达成合意,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婚约关系。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未能就为被告购买婚戒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驳回原告李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在本案中,李同红律师在对方否认婚约关系、否认彩礼性质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组织证人出庭等方式,为当事人构建了完整的诉讼主张,虽因证据不足未能实现全部诉请,但为同类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纠纷的诉讼策略提供了专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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