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X诉刘X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原告李X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和邹律师为其代理诉讼。原告李X是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刘X为某财务公司职员。双方于20XX年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积极筹备结婚,被告以孩子教育为由要求购买学区房。2009年8月,双方出售原告名下望京房屋支付首付,以被告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的房屋,贷款由原告偿还,2009年11月原告还为被告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结婚戒指。然而2012年被告明确表示不会与原告结婚,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婚戒并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在北京市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所在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他担任着主任之职,同时还是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以及北京市XX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就有800余件,在婚约财产纠纷这类细分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本案庭审中,面对被告刘X否认双方订立婚约,称原告支付款项是赠与行为,未收到婚戒等辩解,李同红律师围绕核心要点积极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主张双方存在婚约关系,指出原告拜见过被告父母,双方已就结婚达成合意;认为购房出资系婚约彩礼,提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首付款及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还主张婚戒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在双方未能结婚时返还;并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偿还贷款及双方存在婚约的事实。
尽管李同红律师在对方否认婚约关系、否认彩礼性质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组织证人出庭等方式,为当事人构建了完整的诉讼主张。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就结婚达成合意,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婚约关系;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未能就其为被告购买婚戒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不过,此案中李同红律师充分展现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证据组织与法律关系辨析的专业能力,为同类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纠纷的诉讼策略提供了专业范本,也反映出他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的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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