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芬芳律师是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合伙人,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戴芬芳律师接受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处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与困境
2024年,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告王XX未偿还其代还的银行按揭贷款,向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419892.21元及利息损失。然而,被告王XX失联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律师梳理证据
戴芬芳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投入到证据梳理工作中。她仔细查阅了2010年被告王XX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20109XXXX0085、20109XXXX008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被告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原告签订的编号分别为100XXXX084004583、100XXXX084004584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戴芬芳律师还查看了浙江省XX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6188、619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和XX支行出具的《担保单位还款证明》《代偿证明》等文件。
发现关键细节及逻辑推导
在梳理证据过程中,戴芬芳律师发现了一系列关键细节。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可以明确被告王XX向原告购房并从银行贷款,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法院判决书证明了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和代偿证明,详细记录了原告为被告代偿款项的具体金额和时间。戴芬芳律师通过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她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作为连带保证人代被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共计419892.21元的事实。
细节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在庭审中,戴芬芳律师向法庭展示了这些关键证据。被告王XX未到庭进行抗辩,而戴芬芳律师提供的证据清晰、完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XX追偿。最终,法院当庭宣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代偿款419892.21元及其利息损失。戴芬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证据梳理能力,成功为原告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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