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什么是未决羁押?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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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决羁押在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未生效判决先进行羁押的行为。未决羁押是涉及到刑事类案件的,羁押是相对于被告人还有犯罪嫌疑人而言的,对于法院还没有做出判决之前,二者都是属于无罪的,只能现行羁押。

刑事诉讼中什么是未决羁押?

什么是未决羁押

未决羁押是指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前,对法律上应视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是为了保证侦查和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一定时期的司法资源和诉讼手段的有限性,使在刑事诉讼中既能查明案件真相,又不损及涉讼公民的个人自由,成为一种理想。而如果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满足某一特定的价值,则另一价值的受满足程度就必然大大降低。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可防止其毁灭证据,有利于获取口供。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是无辜的公民,那么对其自由的损害已成必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刑事诉讼领域时刻处于被公权力限制、剥夺的状态,最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而针对犯罪嫌疑人而非已决犯的未决羁押就更可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一但采用羁押措施,势必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对嫌疑人的各项活动产生很大影响。

未决羁押在法律中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也没有一套相关的制度加以规范,而是由拘留和逮捕带来的持续性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一般说,采取未决羁押最主要的目的应当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体性的。尤其不能演变成一种积极的惩罚措施。具体而言,在任何情况下,未决羁押与其他任何强制措施都不能赋予惩罚性的功能,也不能被视为变相的“预期惩罚”。因为,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无论刑事诉讼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多么重要,也不能将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仅仅视为国家惩治犯罪的工具和手段。为此,国家有义务保持公民自由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使惩治犯罪和保障个人自由的目的得到兼顾。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将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措施定位于程序保障方面,使羁押被限制在最必要的层面上。

羁押作为可以独立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加以剥夺,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有罪判决生效前的羁押必须有充足的理由。除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外,羁押的必要性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专门的条件,即:

一、嫌疑人有足够的社会危险性,不对其进行持续的羁押可能会逃跑或者已经逃跑、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可能继续犯罪的。

二、被羁押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什么是未决羁押?就是法院还没有对案件进行判决,案件的被告人还有犯罪嫌疑人只能暂时的先进行羁押,法律还应该保障他们的人生自由权利,诉讼的权利还有在庭审过程中的辩论权利,因为没有判决之前一切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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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四)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五)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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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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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四)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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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诉讼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羁押诉讼的含义是什么
一、非羁押诉讼的含义
非羁押诉讼,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二、河南非羁押诉讼规定介绍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的适用程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非羁押诉讼,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第三条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
(二)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第四条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均含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四)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五)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等行为;
(六)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二)涉嫌活动犯罪的;
(三)涉嫌性质组织犯罪的;
(四)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
(五)系累犯的;
(六)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非羁押诉讼的。
三、非羁押诉讼程序
第八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案件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情形,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但仍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应当提供有逮捕必要的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继续侦查。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适用非羁押诉讼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检察院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认为确有逮捕必要的,由人民检察院依照审查逮捕程序作出逮捕决定。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适用非羁押诉讼审查终结的被告人,决定向人民提起公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不得以被告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由人民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不同意适用的,由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由人民决定逮捕被告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对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按法定程序予以刑事拘留、逮捕。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而、徇私枉法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违法适用非羁押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正常诉讼,承办人无过错的,不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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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的适用程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非羁押诉讼,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第三条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
(二)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第四条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均含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四)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五)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等行为;
(六)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二)涉嫌活动犯罪的;
(三)涉嫌性质组织犯罪的;
(四)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
(五)系累犯的;
(六)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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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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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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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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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刑事诉讼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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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羁押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被羁押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将会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它和诉讼时效中断是不一样的,诉讼中止,一般情况下相关的法定事由消失之后,就可以继续的计算诉讼时效,而中断的话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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