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婷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专注于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领域,在债权转让纠纷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刘XX与温XX的案件中,原告刘XX称,2018年5月17日被告温XX向第三人游XX借款20万元,游XX当日转账支付,温XX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期限至2018年8月17日。后游XX多次催款无果,又因游XX向刘XX借款未还,2019年9月4日,游XX将对温XX的债权转让给刘XX,并通知了温XX,但温XX未偿还借款本息。
刘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温XX向游XX出具的借条、游XX向温XX转账20万元的银行记录、游XX与刘X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转让通知温XX的电话记录和快递签收记录。然而,温XX辩称,2017年5月17日他借给陈XX20万元,案涉20万元是游XX代陈XX偿还给他的,借条是陈XX要求且被游XX弟弟胁迫所写,他与游XX互不相识,也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邹婷律师介入后,首先对现有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温XX称借条是被胁迫所写的说法,律师要求温XX提供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或撤销借条的诉讼记录,但温XX未能提供。同时,律师指出,如果游XX是代陈XX偿还借款,应是陈XX向游XX出具借条,且陈XX应收回给温XX的借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于债权转让通知,律师提供了电话记录和快递签收记录,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温XX质证称借条是被胁迫所写,且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邹婷律师回应,温XX无证据证明借条是被胁迫所写,且在出具借条后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电话记录和快递签收记录足以证明通知已送达。
最终,法院判决温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
邹婷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遵循三个主要方法:一是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和逻辑性,判断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二是要求对方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若无法提供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是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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