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某拿着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本以为能顺利拿回自己的钱,可在强制执行时,却遭遇了难题。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空壳化”,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这可把他急坏了。
就在卢某一筹莫展时,他找到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吴天成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有着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还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能融合多学科知识解决复杂案件。
吴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策略有效“穿透”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直指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法律责任。案件还没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就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一是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债权人别轻易放弃,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索;二是股东要认识到认缴出资是严肃的法律承诺,不能随意逃避出资责任;三是在商事活动中,要妥善保管个人证件,避免因身份信息被滥用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看到,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卢某解决了执行难题,实现了债权。本文案例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提供,他以专业为本,责任为纲,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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