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执行难题
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起在上海博爱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其服务的客户包括个人和企业,在处理案件时,既注重诉讼,也擅长非诉方式解决问题。他研发并推出“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产品化服务方案,已为数十家初创及中小型企业采用。
破解执行僵局
在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被告代理人,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使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
明确股东责任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单一签字的形式真实性,而是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其有效使用本身即可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也提示在法律纠纷中,看似边缘的客观信息往往能成为厘清责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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