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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的一天,一位文化程度仅初中的个体经营者,在自己经营的保健用品店内,因销售“金枪不倒”“原子弹”等性保健品,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深入了解案情
王莉萍律师由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王莉萍深耕刑事诉讼等领域,承办案件已逾600件。接受指派后,她第一时间前往会见当事人,详细询问案件的发生经过,仔细了解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情况等细节,还认真梳理案件证据材料。
庭审积极辩护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材料、检测报告、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等多项证据。王莉萍律师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委托人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她积极引导委托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推动委托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以此体现悔罪态度。
结局:成功获缓刑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采纳了王莉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综合考量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委托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委托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委托人成功获得缓刑,有效避免了实刑执行,辩护效果达到预期。王莉萍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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