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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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问题是婚姻生活的一个大问题,那么新婚夫妻在婚后一方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一般来说,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二人的工资,经营收入等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存在一方出资的说法,下面我们具体来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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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问题是婚姻生活的一个大问题,那么新婚夫妻在婚后一方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一般来说,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二人的工资,经营收入等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存在一方出资的说法,下面我们具体来看这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婚后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且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一般来说是属于,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后夫妻两人的工资、经营收入等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哪怕现实中,男方主外赚钱,女方在家照顾小孩,无任何工作,但也不影响该条规定。为什么,其实在立法者看来,夫妻双方为一个家庭的付出,不仅表现在物质金钱收入上,对于照顾孩子,打料家庭的,也是对一个家庭的贡献,因此对于主内的女方来说,照样是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婚后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你我的财产基本是发生了混合,很难区分出你我多少,但夫妻签订了相关协议除外,所以,婚后一方因工资、经营店铺生意获得收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用这笔收入再去购房,仅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本质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且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名下,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个问题: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更好?

· 对于这个问题,我稍作反面的分析:如一方所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 登记其名下的一方可以不经过另一方的同意,私自完成转让、出售等处分行为,这对于未登记在册的另一方来说,是十分被动、不利的,因为在现实中,第三人购买该房屋时是很难辨别到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会认定为登记产权名下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时候,被蒙在鼓里的另一方发现时,已经是很难对抗善意第三方,剩下能做的是反过来追究其配偶。

由此可见,婚后一方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要视情况而定。所以新婚夫妻买房更应该注意一些细节,比如房贷怎么还之类的,以免因为房产证上的名字产生嫌隙,或者在万一离婚时无法判定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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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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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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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解释对“投资”、“收益”未作进一步明确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财产的形态有很多种,那么,财产形态的不同,对其产生了收益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地方立法: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沪高法民一25号)第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
(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
(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39号)第8条规定: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在对指导意见进行说明时认为:《婚姻法》第18条除列举四项个人财产外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其他个人财产尚有解释的空间。《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对《婚姻法》第17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列举解释的第1项则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事实上表明司法解释的态度是认为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而孳息不属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仍属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银行存款的利息。
从上述规定来看,两地的看法截然不同。如果同样的案件,上海与广东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种情况不应当出现,最高院应当尽快对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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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大部分夫妻都是在结婚之后才共同去买房的,这个时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有些时候夫妻婚后买房却是由父母出资,这个时候可能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有可能是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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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除去约定的情况,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根据《婚姻法》第17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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