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条例规定的保修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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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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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国家的发展,市政方面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工程,但是因为工程是需要施工方进行操作,我们并不清楚后续是否有质量问题,所以会有保修措施,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条例规定的保修范围有哪些?一般情况下会对工程的基础建筑长期保修,对防水方面保修5年,其他电路水路等方面保修2年。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条例规定的保修范围有哪些?

随着国家的发展,市政方面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工程,但是因为工程是需要施工方进行操作,我们并不清楚后续是否有质量问题,所以会有保修措施,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条例规定的保修范围有哪些?一般情况下会对工程的基础建筑长期保修,对防水方面保修5年,其他电路水路等方面保修2年。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时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验收标准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条例规定的保修范围有哪些,因为工程的质量不仅会影响到建筑的使用年限,还会影响到使用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在工程质量这方面不能马虎,施工方也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和保修,保证工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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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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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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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1、建筑物整体平移、顶升、纠倾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2、建筑加层、室内空间改扩、托梁换柱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四、建筑物结构加固鉴定
1、建筑主体结构加固、补强设计与施工鉴定及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2、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3、建筑抗震、防灾、建筑结构灾后抢修及修复鉴定。
工程鉴定的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对于不同种类的工程来说鉴定的氛围就不一样,与此同时,大部分工程都会有多种事项需要鉴定的,因此工程质量鉴定范围是怎么规定的,这一问题,也要根据工程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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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范围是怎么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质量鉴定范围是怎么样规定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工程质量鉴定范围,我国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二、建筑热工及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建筑热工(节能)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及防雷)系统、锅炉房系统、冷库系统、厂房净化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小区供热系统、小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耗分析与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探测。
三、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1、建筑物整体平移、顶升、纠倾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2、建筑加层、室内空间改扩、托梁换柱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四、建筑物结构加固鉴定
1、建筑主体结构加固、补强设计与施工鉴定及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2、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3、建筑抗震、防灾、建筑结构灾后抢修及修复鉴定。
工程鉴定的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对于不同种类的工程来说鉴定的氛围就不一样,与此同时,大部分工程都会有多种事项需要鉴定的,因此工程质量鉴定范围是怎么规定的,这一问题,也要根据工程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解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原则
产品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而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产品责任领域,损害赔偿的原则有:
全面赔偿原则。它是指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无论他们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无论侵权人是否受到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这表明,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消费者损害多少,即得到多少的赔偿。
限度赔偿原则。赔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在产品责任赔偿案件中,在确定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后,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经营者的经济状况。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作了相应规定,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损害赔偿等项目。尤其要注意的是,在产品责任领域,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包括该产品整体或者它的某一部分损害都不在生产者赔偿之列,因为这种损害是生产者应负其责,而不是另向他人赔偿。也就是说,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要求赔偿的只能是产品自身之外的损失,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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