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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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公民规定范围内合法夫妻的生育数量超出相关规定的、或者进行重婚生育的都将会受到当地部门的处罚,并且上缴一定数额社会管理费。那么,江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应当根据超生子女的数量以及重婚生育的情况来进行判定。

江西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公民规定范围内合法夫妻的生育数量超出相关规定的、或者进行重婚生育的都将会受到当地部门的处罚,并且上缴一定数额社会管理费。那么,江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应当根据超生子女的数量以及重婚生育的情况来进行判定。

一、《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二)重婚生育的。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第八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报告计划外生育行为,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隐瞒不报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机关)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

第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证明;

(二)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

(三)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分期缴纳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作出的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等事项。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

313第十九条 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征收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账。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3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第二十二条 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江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很严格的,相关部门在此事情上应当依法实施规定,不得徇私舞弊。同时广大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信息应当及时关注实时信息,并遵守法律法规。当然在社会抚养费的计算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进行规范化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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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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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执法区域

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撤销乡镇罚权

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征收范围缩小

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增加调查环节

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

在2002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

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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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江西省2012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是多少  
一、2012年19省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前五:  江西338618万元;  四川245014万元;  福建207686万元;  重庆165000万元;  河南159856万元。  
二、2012年19省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后五:  黑龙江4294万元;  上海3645万元;  海南2498万元;  宁夏1253万;  青海350.48万元。  青海江西社会抚养费相差近千倍。  目前,中国已有19个省份首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  这些省份公开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超过166亿元,各地征收数额差异巨大,最高33亿,最低仅350万,相差近千倍。专家称,征收额特别高或特别低的省份确有原因。  
三、为何各地征收额差异大  巨大的差异背后有很多原因。  
首先,跟人口基数有关,比如海南、宁夏、青海,人口总量本身就少,超生人口和因此征缴的社会抚养费总额也会少;  
其次,各地生育政策不同,青海省是高原、聚居区,当地很多夫妇在现行计生政策许可范围内,就可以生两到三个孩子,因此,计划外超生的情况会相应减少。  而江西本身是人口大省,现行生育政策下,符合生“二胎”条件的不多,但当地经济情况相对落后,人们的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率较高,也就是超生情况比较普遍。黑龙江虽然是人口大省,但当地人的生育意愿和生育率都较低,这也是造成当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低的主要原因。  此外,各地社会抚养费的实际征收情况也有很大不同。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很多地方的社会抚养费已不再强制征缴,因此,在不同省份,计划生育执行力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确实有很大不同。在那些把计划生育指标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考核指标,一把手亲自抓的省份,以及基层政府对超生处罚比较重视的地方,社会抚养费的实际征收比率和征收额就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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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泰和社会抚养费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对于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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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2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是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江西省2012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是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江西省2012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是多少  
一、2012年19省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前五:  江西338618万元;  四川245014万元;  福建207686万元;  重庆165000万元;  河南159856万元。  
二、2012年19省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后五:  黑龙江4294万元;  上海3645万元;  海南2498万元;  宁夏1253万;  青海350.48万元。  青海江西社会抚养费相差近千倍。  目前,中国已有19个省份首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  这些省份公开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超过166亿元,各地征收数额差异巨大,最高33亿,最低仅350万,相差近千倍。专家称,征收额特别高或特别低的省份确有原因。  
三、为何各地征收额差异大  巨大的差异背后有很多原因。  
首先,跟人口基数有关,比如海南、宁夏、青海,人口总量本身就少,超生人口和因此征缴的社会抚养费总额也会少;  
其次,各地生育政策不同,青海省是高原、聚居区,当地很多夫妇在现行计生政策许可范围内,就可以生两到三个孩子,因此,计划外超生的情况会相应减少。  而江西本身是人口大省,现行生育政策下,符合生“二胎”条件的不多,但当地经济情况相对落后,人们的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率较高,也就是超生情况比较普遍。黑龙江虽然是人口大省,但当地人的生育意愿和生育率都较低,这也是造成当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低的主要原因。  此外,各地社会抚养费的实际征收情况也有很大不同。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很多地方的社会抚养费已不再强制征缴,因此,在不同省份,计划生育执行力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确实有很大不同。在那些把计划生育指标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考核指标,一把手亲自抓的省份,以及基层政府对超生处罚比较重视的地方,社会抚养费的实际征收比率和征收额就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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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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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江西省2012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是多少  
一、2012年19省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前五:  江西338618万元;  四川245014万元;  福建207686万元;  重庆165000万元;  河南159856万元。  
二、2012年19省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后五:  黑龙江4294万元;  上海3645万元;  海南2498万元;  宁夏1253万;  青海350.48万元。  青海江西社会抚养费相差近千倍。  目前,中国已有19个省份首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  这些省份公开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超过166亿元,各地征收数额差异巨大,最高33亿,最低仅350万,相差近千倍。专家称,征收额特别高或特别低的省份确有原因。  
三、为何各地征收额差异大  巨大的差异背后有很多原因。  
首先,跟人口基数有关,比如海南、宁夏、青海,人口总量本身就少,超生人口和因此征缴的社会抚养费总额也会少;  
其次,各地生育政策不同,青海省是高原、聚居区,当地很多夫妇在现行计生政策许可范围内,就可以生两到三个孩子,因此,计划外超生的情况会相应减少。  而江西本身是人口大省,现行生育政策下,符合生“二胎”条件的不多,但当地经济情况相对落后,人们的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率较高,也就是超生情况比较普遍。黑龙江虽然是人口大省,但当地人的生育意愿和生育率都较低,这也是造成当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低的主要原因。  此外,各地社会抚养费的实际征收情况也有很大不同。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很多地方的社会抚养费已不再强制征缴,因此,在不同省份,计划生育执行力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确实有很大不同。在那些把计划生育指标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考核指标,一把手亲自抓的省份,以及基层政府对超生处罚比较重视的地方,社会抚养费的实际征收比率和征收额就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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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是江西的,我嫂子跟哥哥准备多生一个孩子,所以我想知道,江西乐平计生委社会抚养费多少钱啊?
[律师回复] 各地的标准如下:
一、上海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广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北京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四、江苏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浙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六、山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湖南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九、陕西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西安19.8-39.7万元起6.6-19.8万元3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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