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是十八岁才算是成年人,在十八岁之前是属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都会有监护人。监护人一般都是爸爸妈妈,但是有增加的时候。增加监护人需要有相应的证明,往往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顺序才可以增加的。那么增加监护人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增加监护人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即父母亲)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3、被监护人的出生证明(详见附件格式,先到被监护人户籍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写,然后到当地镇府或街道办的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意见);
4、如被监护人是非婚生子女的,提交DNA鉴定报告证明亲子关系;
5、如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6、公证员根据个案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议申办公证前详细咨询公证处。
公证员根据个案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议申办公证前详细咨询公证处。
二、监护人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自施行)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相关知识
1、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2、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诱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3、民法总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对于增加监护人的办理流程是什么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中是有着明确的答案,增加监护人往往出现在孩子多或者双亲身亡的情况下。监护人对于孩子的作用是重大的,因为孩子犯错误往往都是需要找监护人来进行解决的,监护人在孩子的成长中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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