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间借贷的复杂纠纷中,每一个案件都充满了曲折与挑战。吴XX与张XX、许XX的民间借贷纠纷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吴XX手持借条追讨借款,而张XX、许XX却坚称已经还清,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陷入胶着。在这场纠纷中,吴XX委托了福州地区的苏湖城律师为其代理。
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近千件相关案件,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虽然此次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为吴XX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原审判决及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查明,20XX年XX月XX日,张XX向吴XX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且借款发生在张XX与许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法院认定借款事实,因张XX未提交还款证据,判决张XX、许XX偿还借款及利息。张XX、许XX不服上诉,称已还清借款,吴XX多划拨款项,还提出原审程序问题,如未准许延长举证期限、未在裁判文书中阐明对证人证言的认定理由。
苏湖城律师的有力答辩
苏湖城律师在答辩中指出,张XX称转账款项为还款,但交易用途为货款和公司员工费用,与还款无关;付款方为XX公司,与上诉人偿还借款无关。且借条原件仍在吴XX手中,证明借款未归还。张XX在原审和二审中关于还款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提交的证据也不属于新证据,不应采纳。对于原审程序,苏湖城律师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举证期限,未准许延期举证符合法律规定。单独的证人证言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定符合证据规则。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关于还款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无证据证明已清偿债务,原审法院未准许延期举证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原审法院未在裁判文书中阐明对证人证言是否采纳的理由,但不影响整体判决。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吴XX成功维权,再次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深厚功底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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