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抱养小孩上户口新政策规定的流程是什么?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二、所需的材料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这个需要个人撰写,但可以先询问当地民政局,是否有类似表格。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需要单位开具,并签章。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当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并签章。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县级以上医院开具。
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当地派出所开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有关抱养小孩上户口新政策规定的流程是什么的这个问题小编就给大家先介绍到这里了。现在抱养的小孩只要是依法办理了抱养证以后,在上户口的时候就特别的简单了,所以主要是先前国家有关部门会对抱养小孩的男女双方进行各方面的调查,符合实际情况的才会给出具收养证。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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