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是个搞工程的,之前和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他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了一批脚手架设备。可他转头就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压根没按约定用在周口现代城工地。到案发的时候,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大概200多万。后来张某因为一些原因离开了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到别处去了。
公司一看这情况,觉得张某就是在诈骗,立马报了警。张某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他和家人都慌了神。这时候,他们听说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律师从2009年就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是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等案件上很有一套。于是,他们赶紧找到了李律师,希望他能帮张某洗脱罪名。
李律师介入后,马上开始了全面的辩护工作。他先是仔细查阅了案件卷宗,多次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的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他像个侦探一样,一点点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明确每个行为对应的时间节点,就是为了还原事情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李律师发现了关键问题。虽然张某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他一直都在搞工程经营,设备要么用于工程施工,要么用于债务周转,并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工地的时候,虽然没清点和告知,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李律师认为,这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张某并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李律师还系统地论证了本案的性质。他觉得这其实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设备使用的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一个“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但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好在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子给咱们提了个醒,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保持冷静,找专业的律师帮忙。下面给大家几条法律建议:
第一,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地方。
第二,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尽量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不要轻易上升到刑事层面。
第三,一旦涉及法律纠纷,要尽快找专业的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帮你理清法律关系,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法律面前,事实和证据才是关键。只要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辩护,就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案例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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