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这么两位被告人,都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第一位被告人某某,在202X年X月,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第二位被告人某某,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系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对外销售。他共购进该类产品6000粒,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涉案产品同样检测出含有西XX成分。
这两位被告人面临的困境可不小。一旦罪名成立,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他们差点就因不了解法律和自身有利情节,而承担更严重的后果。比如,如果不能争取到从轻处罚和缓刑,他们可能要在监狱里度过较长时间,这对他们的生活和家庭都会造成巨大影响。
在这关键时刻,他们找到了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100起,尤其擅长处理这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对于第一位被告人的案子,他查阅了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对于第二位被告人的案子,他查阅了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李律师精准梳理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情节。
李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对于两位被告人的案子,他都从多维度展开辩护。一方面强调犯罪情节轻微,像第一位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第二位被告人虽销售数量和金额相对多些,但也是初犯。另一方面突出法定从宽情节,两位被告人到案后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同时考量酌定从轻情节,他们都是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此外,还论证了缓刑适用可行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他们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庭审中,李律师围绕这些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规定,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充分沟通。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第一位被告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第二位被告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这两个案例给咱们的启示是,法律面前容不得侥幸,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制裁,但如果在犯罪后能积极配合、真诚悔罪,还是有机会获得从轻处罚的。
第一,做生意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赚钱而销售有毒、有害的商品。第二,如果不慎涉嫌犯罪,要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认罚。第三,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违法犯罪不可取,但在犯错后及时补救,积极争取合法权益,还是能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只要真心悔过,未来仍有重新开始的机会。本文案例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李宏瑞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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