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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起因
委托人甲、乙、丙、丁、戊与原告己、庚、辛因某地664号院腾退安置补偿利益分割产生纠纷。原告主张作为被安置人,应分得拆迁款项共计XXX元并诉至法院。此前双方曾就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甲已支付原告68万元,但后来因款项往来产生争议。彭艳军律师在接手案件后,深刻意识到案件的复杂性,这里面不仅涉及拆迁利益纷争,还有复杂的亲属关系和款项性质认定问题。
办案过程
彭艳军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核实拆迁协议、付款凭证等关键文件。针对原告分割诉求,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实甲已支付68万元分割款,厘清63万元为借款,且甲已偿还20万元。收集证人证言佐证书甲对院落房屋的翻建及新建事实,为其多分地上物补偿提供依据。同时,考虑到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梳理监护人变更过程,确保诉讼主体适格。彭艳军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严谨地处理每一项证据。
庭审交锋
庭审中,彭艳军律师围绕“双方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这一核心观点,清晰呈现证据链,有力反驳原告不合理诉求。他强调甲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主张其应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在激烈的庭审交锋中,彭艳军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论能力,让真相逐渐清晰。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甲等人已足额支付己等三人应得拆迁款,双方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已实际履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己、庚、辛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彭艳军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委托人赢得了这场关键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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