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4年执业至今,彭艳军律师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在商标权纠纷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当前法律实务中,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愈发严格,类案裁判更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彭艳军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在众多商标权纠纷案件中脱颖而出。此次,他又接手了一起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北京XX公司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证据初查,发现公证书瑕疵
原告XX公司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认为山东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彭艳军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逐页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查看(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234号公证书时,他发现公证书记载的操作时间与拷屏时间不符这一瑕疵。在此之前,律师原本期望通过这份公证书直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但公证书的瑕疵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难以直接说服法官。不过,彭艳军律师并未气馁,他意识到不能仅依赖这份有瑕疵的公证书,需要从其他方面寻找突破点。
深入比对,锁定商标侵权关键
彭艳军律师没有局限于公证书的瑕疵,而是将目光投向双方公司的网站经营内容。他仔细对比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的网站,发现二者均经营VR全景系统产品。同时,他注意到山东XX公司于20XX年X月XX日通过推广平台添加“酷XXXXXX”关键词,并将其作为网站链接内容使用。而XX公司享有第204XXXX9095号“酷XXXXXXX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相关商品上。彭艳军律师分析,山东XX公司在后台设置“酷XXXXXX”关键词和在链接中使用该词的行为,与XX公司的商标存在紧密关联。虽然被告辩称仅使用汉字且双方业务有差异不会造成混淆,但彭艳军律师指出,“酷XXXXXX”文字是涉案商标主要的识别认读部分,且双方业务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高度关联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这一发现成为证明被告商标侵权的关键。
责任界定,合理争取赔偿数额
在确定被告山东XX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彭艳军律师进一步分析双方责任。对于北京XX公司,律师发现其对山东XX公司设定并使用“酷XXXXXX”关键词的行为仅提供技术服务,且已删除涉案链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山东XX公司的赔偿数额,彭艳军律师考虑到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商标知名度等因素,认为原告主张的2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他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和逻辑推导,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5万元经济损失及9140元合理开支的赔偿。在整个过程中,原告起初因公证书瑕疵而焦虑,但看到彭艳军律师的专业分析和努力后,逐渐对案件结果充满信心。而被告在律师出示关键证据后,态度也有所转变,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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