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至4月,原告梁某某在南宁市某水库溢洪道右侧区域擅自修建蓄水池、蓄肥池,设置围挡,埋立电线杆并垦植。南宁市某执法局接到水利部门移交线索,经核实发现其行为影响水库安全运行和管理,违反《XX条例》。执法局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责令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并处罚款的决定。原告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及复议决定。
二、曾惠媛律师制定清晰代理思路应对挑战
毕业于温州大学法学本科、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的曾惠媛律师接受执法局委托后,结合案件实际与法律规定制定代理思路。她明确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配置规定,有水资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合法;梳理水利部门移交线索材料等形成证据链证实原告违法事实;明确《XX条例》对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指出土地确权与认定违法行为无关,执法局适用法律准确;呈现执法局完整流程,证明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保障了原告权利。
三、庭审交锋,曾惠媛律师逐一回应原告抗辩
庭审中,原告提出水库管理范围未确权、执法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等抗辩理由。曾惠媛律师提交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制作的《XX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等证据,证明水库管理范围界定合法有效,原告违法区域在水库校核洪水位内;指出原告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执法局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详细陈述执法局依法履行各项程序,法律文书依法送达,程序合规。同时强调水库安全关乎公共利益,原告违法行为若不制止将有不良影响。
四、法院判决支持,明确法律边界意义重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红岭水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及垦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局执法主体合法,处罚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武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执法部门合法行政行为。本案胜诉明确了水库管理范围划定与土地确权法律边界,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治理提供司法参考,对保护公益水利设施和公共利益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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