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驾车撞人这类案件的罪名定性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容易模糊,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不同的罪名认定不仅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更关乎法律的公正与公平。苏湖城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自2008年执业至今,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近千件相关案件。此次他带领团队处理的郑X驾车撞人案件,就充分展现了其在该领域的专业操作逻辑。
案件背景
犯罪嫌疑人郑X与其前妻吴X、被害人庄X曾是同事,为抚养孩子仍共同生活。郑X认为吴X与庄X有暧昧关系,便想找麻烦。20XX年X月XX日,郑X驾车从福州长乐到福清,看到庄X及其同事等七人,感觉被挑衅后驾车撞向他们,临近时紧急制动,但仍撞到庄X、陈X等人及电动车。20XX年XX月X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与判断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郑X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苏湖城律师团队经查阅资料和案例总结出驾车撞人行为定性的五点主要判断标准:从犯罪起因分析,系针对特定人、事出有因还是笼统报复社会;从犯罪对象分析,驾驶汽车撞击的对象明确特定还是针对随机群众和车辆;从犯罪行为分析,撞击行为有所节制还是不计后果;从犯罪后果分析,是否造成其他不特定人员的伤亡后果;从犯罪动机分析,目的在于报复与之有矛盾的特定人还是不相干人群。
具体辩护意见
一方面,本案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尚无人员入住,现场只有庄X及其同事,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郑X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可能撞击到的只有庄X和陈X二人;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并非随时有车辆或行人出入的场所;车速经鉴定为34km/h,车速不快且及时刹车,后果可控,行为程度无法达到与放火等行为相当的程度。
另一方面,郑X主观上对庄X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对应性,应优先考虑适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团队还选取了“(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葛XX故意伤害案”和“(20XX)冀09XX刑初2XX号王XX故意伤害案”两个相似度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附件,增强辩护说服力。
办案效果
检察院原本准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此罪名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也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初始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苏湖城律师团队认真检索案例,研究两罪名差异,综合分析行为、主观恶性和事件各因素,得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的结论。经多次沟通和提供书面意见,获得检察官认可,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在赔偿谅解后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这充分体现了刑事案件聘请专业律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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