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6万受让股权,经营亏损引协议解除协商风波
2019年10月24日,董某与周某、邓某、尹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60000元对价受让三人持有的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5%股权,款项转至周某账户,但案涉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来公司经营亏损,董某与周某、邓某、尹某就协议解除及款项返还进行协商,然而未能达成实际履行一致。董某遂委托自2016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的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肖慧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周X等三人共同返还60000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由各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二、一审庭审激辩,股权协议主体及解除依据成焦点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款项支付、协商过程等事实进行审理。各方就协议签订主体、董某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协议解除合意等问题展开举证、质证与辩论。周某等被告辩称协议实质为董某与公司签订,董某实际参与经营并获分红,聊天记录不完整不能作为解除依据。肖慧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庭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
三、一审判决确认协议解除,转让款返还引上诉
一审法院结合证据作出判决,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为董某与周某、邓某、尹某签订,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各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董某与周某、邓某、尹某就协议解除及三人各返还董某10000元达成合意,案涉协议于2021年3月2日解除。遂判决确认协议于该日解除,周某、邓某、尹某分别返还董某股权转让款10000元,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各方分担。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汉江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事实及证据进行核查认定。经审理查明,一审庭审中邓某自认董某受让的是周某9%、邓某和尹某各8%的公司股权,周某、尹某对此未提出异议,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及各方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董某与周某等人就协议解除及款项返还达成一致,周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周某负担。肖慧律师成功为董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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