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肯定都知道《民法典》,《民法典》总则部分是我们国家对于我们身边发生的民事案件的一个处理的规定。既然有《民法典》总则部分,那么就肯定有分则部分,《民法典》总则部分和分则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是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后者包括在前者内。那么具体关系是什么。
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的,里面多为规定一些民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譬如诚实信用原则、风俗良俗原则、诉讼时效和契约自由等等能够贯穿整部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分则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具有特殊性。
一、《民法典》总则部分的地位
《民法典》总则部分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我国民法典采用《德国民法典》区分总则和分则的编纂体例,《民法典》总则部分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做出具体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总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规则,分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则。立法者在编纂《民法典》总则部分时,以《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把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编入总则当中,主要内容是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但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权利客体,却没有在总则中做出单独规定,这是《民法典》总则部分的一个不完善之处。《民法典》总则部分对民法一般性规则进行了改革,在现有206个条文当中,除了极少数条文外,大部分条文的规定都比较精确,每一个措词都体现了对该条文立法原意精准的概括。所以《民法典》总则部分是民法典编纂的奠基石,民法分则将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编修完成。
二、《民法典》总则部分对民法分则编修一般的影响
《民法典》总则部分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起着决定性作用,分则必须要服从总则,对总则的规定作出应对。总则确立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很多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现有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律和《民法总则》新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协调,因此要在《民法典》分则编纂过程中对其进行修订。
由于总则的一般性规则是决定性的,因此在规定物权、债权、侵权、亲属、继承这些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要按照一般性的规则去处理,除非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有特别规则,这时相对《民法典》总则部分来说才是特别法的问题。比如在规范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需要有不同于规范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时,才能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需要,应该服从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
可以看出他们两个都是在我们国家的民法当中,对于我们的生活都是非常的重要的。《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范围一般都会比《民法典》分则的范围要大一些的,是属于包括和被包括的关系,分则是包括在《民法典》总则部分当中的,所以说我们如果生活当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要看《民法典》总则部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