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X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擅自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让工人把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川内储存,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也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
毕X被刑拘后,其家人心急如焚,四处寻找能帮他的律师。经人推荐,他们找到了王铖律师。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也是辽宁海之纳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
王铖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深入调查。他发现了两个关键的不起诉情节。
首先,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在2008年5月22日就离开了该铁矿,之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经过去了15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是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在掌握了这些关键证据后,王铖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依据。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要清楚追诉时效的规定,超过追诉时效,有些犯罪行为可能不再被追究。第二,法律适用要结合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可能不同。第三,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他们能从专业角度帮你找到解决办法。
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寻求咨询,律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王铖律师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总是能从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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