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X是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一名车主,他的车在20XX年X月XX日晚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当晚XX时XX分许,窦XX驾驶薛XX实际所有的津G5××××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万安公路行驶时与路边电线杆及水泥墩碰撞,导致车辆严重受损,驾驶员窦XX也受了伤。这起事故经交警认定,窦XX承担全部责任。薛XX的车在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驾驶员责任保险,本以为可以顺利获得理赔,却没想到与XX公司陷入了一场法律纠纷。
薛XX找到了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娟娟律师。李娟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劳动争议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是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四级律师,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她曾荣获2021年度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2024年11月,其援助案例还荣获2024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
在这起交通事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XX公司对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的车辆损失金额有异议,认为评估过高,扣减残值数额过低,且车辆未修复也未提供维修发票,主张重新鉴定。李娟娟律师坚定地为薛XX辩护,她指出,评估结论是法院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XX公司并未提出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或否定。对于XX公司当庭申请的因果关系鉴定,李娟娟律师从法律程序和合理性方面进行了有力反驳,认为XX公司在申请重新评估时未一并提出,且在鉴定过程中也未提出,再次申请既不合理又超出法定期限。
在施救费和医疗费方面,李娟娟律师同样据理力争。对于施救费,她提交了正规发票,XX公司虽认为费用过高却无相反证据。对于医疗费,XX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费用,但也拿不出相应证据。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薛XX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支持了薛XX的车辆损失、施救费和医疗费,判决XX公司赔偿薛XX316,241元。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损失系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确定,一审判决认定车损数额并无不当,维持了原判。李娟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薛X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展现了她在交通事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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